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注意!未经许可违建房屋并对外租售,构成非法经营罪!

时间:2019-11-01 12:37:48

政党信息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小学文化,北京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平谷区。他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捕,并于2017年7月7日根据法院关于涉嫌非法经营的决定被保释候审。

辩护任端,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遗听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张某,一名被告人。京平键公诉[2017]8号发布,并于2017年2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任命陈肃、廖璐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张某和辩护段某出庭参加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两次延期审理。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一审请求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的名义,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五区八号院内非法修建两栋住宅楼。他们被出租给公众,并收到预付款和全额货款。非法经营总额超过3400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a /[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法院依法予以处罚。

被告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指控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其辩护成员的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张某的违法建筑和出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水平。

2.被告人作为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涉及的土地具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程序,只要经过规划审批,就可以合法建房。 非法建造公寓,虽然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违反国家市场准入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房地产不是国家垄断行业,不属于非法经营罪调整范畴;本案中,张某的非法经营没有达到案件的严重程度,其收取的租金和预付款金额被视为非法经营金额,因此认定其非法经营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3.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无明确依据法律 现行司法解释未将《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城市建设行为规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

4.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是真正的受害者,这是由政府的拆迁行政行为造成的。张某积极配合政府拆除该建筑并筹集还款资金。

5.本案存在诸多疑点,认定非法经营罪不当。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只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有人建议张某无罪释放

法院确定

经审理,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发现被告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没有北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决策的情况下,他以公司的名义超越了业务范围。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开发区8号院内非法修建了两栋住宅楼。它们被公开出租和出售。所收的钱被记入他们的个人账户。非法经营金额达3400多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2016年6月23日,被告张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件发生后,被告张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房价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张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王某、刘某、张某、贾某、翟某、董某的证词。收缴收据、出租房屋花名册、出租房屋标识图、房屋情况清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退房付款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案件处理情况、户籍证明、情况描述、视频资料等足以认定的证据

在我们看来

在我们看来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建设并对外租、售房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建造房屋,并在接到城管部门停止建造的通知后继续建造、出租和对外出售房屋。涉案金额高达3400多万元,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医院不接受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不构成犯罪辩护的意见;鉴于被告张某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改,积极偿还房价,依法从轻处罚。我院采纳了辩护的辩护意见。

此外,根据被告张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本人被告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款已付)

二、收缴国有土地使用证七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页背面被告张;十张收据、五页租赁住房名册、两页租赁租金标签表、四页住房情况一览表、一页租赁住房平面布置图和161页租赁住房收据等相关文件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满意,可以通过本法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在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10日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

司法人员

首席法官彭祖

代理法官唐丽君

人民陪审员丁宝顺

裁判日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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