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约定实施仙人跳犯罪后一人单独抢夺受害人财物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时间:2019-11-01 12:32:37

政党信息

公诉机关宜昌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被告何贤梅,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学历,无固定职业,户籍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 由于本案于201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他于同年4月19日被捕。 他目前被拘留在宜昌市第一拘留中心。

辩护张军,湖北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少海(绰号“曹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学历,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湖北省江陵县,户籍在湖北省江陵县 2007年12月10日,他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5000元罚款。 本案于2018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7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进行监视居住,同年7月25日由我院进行监视居住。

遗听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以2018年Eyi戈建刑事诉讼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何贤梅、刘少海抢劫罪,并于2018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 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任命毛志华检察官、周倩倩助理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何贤梅被告人、刘少海辩护人、何贤梅张军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一审请求

宜昌市葛洲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2日,被告何贤妹与刘少海约定刘少海将予以监视,何贤妹将接近并引诱老人,并借此机会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当天8点左右,两个人被告沿着宜昌市西陵区桥湖路来到葛洲坝中心市场。何贤梅看到受害者刘手里独自拿着东西。他上前抓住刘的左臂,问她是否愿意和她一起玩。他试图强行拿走刘左手提着的手提包,但刘拒绝了。

何贤梅抱着刘到十字岭路物资局大院门口,强行折断刘左手提着手提包的手指,从手指上取下一枚金戒指,立即向姜妍路逃去 一直跟在后面的刘少海也紧随其后。何贤梅和刘少海乘坐出租车逃离了姜妍路的现场。

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这枚金戒指价值3510元。 事发后,被告人何贤梅和刘少海依法没收了这枚金戒指并归还给刘谋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如物证、文件证据、证人证词、专家意见、监控录像、身份记录、识别现场记录、搜查和扣押记录、受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何贤梅、刘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抢夺他人财产,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追究2 被告人刑事人的抢夺罪责任,并提交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辩护

被告个人何贤梅不反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指控和事实,而被告个人刘少海则辩称,他没有抢劫或分享赃物,也不认为他的行为构成犯罪。

被告何贤妹的辩护人暗示何贤妹以前从未与人打过交道,本质上是善良的。这种非法犯罪是第一次犯罪,偶尔也是犯罪。何贤梅积极归还赃物,以挽回受害者的损失。他认罪悔改,并愿意支付罚款。他敦促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

法院确定

经审理,发现:被告人何贤妹和刘少海同意到宜昌从事“仙人桥”活动,并于2018年1月底从荆州抵达宜昌。 2018年1月22日上午,两人沿着宜昌市西陵区桥湖路来到葛洲坝中心市场。何仙梅寻找目标,刘少海紧随其后 同一天大约8点钟,何贤梅看到受害者刘带着手提包独自行走。他上前搀扶刘的左臂。在路上,他几次问刘是否愿意和她一起玩。他试图拿走刘左手拎的手提包,理由是帮着提东西,但刘拒绝了。 何贤梅扶着刘走到狮子岭路物资局大院门口。他拎着一个手提包,用力折断了刘的左手手指,从手指上取下一枚金戒指,向姜妍路逃跑 一直跟着他的刘少海也迅速跑到河边,在姜妍路的转弯处乘同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 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这枚金戒指价值3510元。

还发现受害者刘谋,男,生于1946年9月,71岁。 被告何贤梅在荆州火车站进站时被派出所警察抓获,刘少海回家时被当地派出所警察抓获。 审判期间,两人被告认为他们于2018年1月21日在夷陵区小岭大厦犯下了两起罪行。何贤妹引诱中年男子带他们去一所租来的房子,刘少海事先联系过那里卖淫。刘少海利用这个机会偷了妓女的钱和财产。 2018年1月22日上午,在夺取刘的金戒指之前,他在葛洲坝中央市场姜妍路入口处与一名男子搭讪,并带他到下一栋楼试图犯罪。因为这个人拒绝了,所以有人企图犯罪。 事件发生后,被告何仙梅和刘少海缴获的金戒指被公安机关在何仙梅家中查获,并依法返还给受害者刘谋。

以上事实由庭审交叉质证的证据和金戒指照片、监控录像、证人周某2、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刘谋的陈述、被告人何贤梅、刘少海的陈述、身份证明、现场身份证明、搜查扣押记录、珠宝检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及其他专家意见、案件登记表的证据确认、抓捕过程、户籍信息、刑事判决、庭审记录等充分证明。

在我们看来

在我们看来 ,被告人何先梅、刘绍海商定到宜昌从事“仙人跳”违法活动,并于2018年1月22日到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中心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并实施抢夺行为,不论谁主动邀约,两人在主观上都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受害人刘某手上的戒指被何先梅乘机抢夺,刘绍海共同参与,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二被告人犯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这个案子是共同犯罪。从谈判到抢劫,这两个人被告之间的主从关系并不明显。把主犯和从犯分开是不合适的。然而,这两个人被告可以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相应的惩罚。

关于刘少海,a 被告个人,他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们声称所谓的“仙人跳”是指利用勾搭心理为他人设下陷阱,以盗窃、抢劫和欺骗的形式从他人那里获取金钱的非法行为。 该词源于明初孟玲《摄影双雕与惊奇卷十四》中“查活墩”的称谓,直到清代才被改为“现人雕” 根据对本案的分析,2 被告人认为他们去宜昌从事此类非法活动,并在宜昌夷陵区成功实施了两起盗窃和嫖娼男性财产的行为。通过选择出租屋,获得出租屋的门钥匙,并商定联系方式,可以确定刘少海被告人的作案手法是通过引诱中老年人卖淫来盗窃和嫖娼男性财产。

案发当天,2 被告人开车来到姜妍路葛洲坝中心市场入口处。刘少海问何贤妹“没有麻烦的余地”等细节。何贤妹在同伴的掩护下抢劫被引诱者财物的方法被证实是何贤妹倾向的作案手法,因为该男子拒绝引诱并企图犯罪。 无论两个人被告如何犯罪,他们都属于被告人同意的“跳仙”非法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

二、二被告人共同讨论了从事“仙人跳”的非法活动,并一起驱车前往宜昌葛洲坝中心市场寻找犯罪目标。 在第二个人被告的一次自我坦白的尝试中,何贤妹独自找到了目标。然后,他很快接通了正要去厕所的刘少海,挂断了电话。他通过两人同意的“仙人跳”联系告诉对方,刘少海收到消息后走出公厕,跟着他们来到市场旁边的大楼。 该过程的细节足以证明,何贤妹实施的“仙人桥”犯罪活动离不开刘少海的协助和帮助。二人约定的联系方式已在二级被告认定的夷陵区违法行为中得到确认 在何仙梅帮助受害者刘谋行走期间,刘少海一直跟着他,没有离开视线。当何仙梅抓起刘谋的戒指逃跑时,刘少海也朝着何仙梅逃跑的方向跑去。最后,两人乘坐同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 根据对整个案件的分析,虽然刘少海没有直接参与何贤妹的抢劫,但两人在寻找目标的过程中密不可分。选择目标后,他们跟着受害者,帮助何贤妹鼓起勇气。这足以表明这两个人被告同意犯罪,并在抢劫刘氏集团中不可分割,但他们的立场和角色不同。

三、刘绍海辩称没有分得赃物的观点,在我们看来 ,因二被告人在宜昌境内实施多起违法行为,除了抢夺刘某戒指一案查证属实构成犯罪,其余案件仍在寻找被害人的调查之中,二被告人自认的从事“仙人跳”活动所获得的现金,虽然未认定为本案的犯罪所得,但也不是二被告人的正当行为所获取。因二被告人从事“仙人跳”违法活动非一人单独所能完成,且二被告人又把现金与戒指一并分配处置,因为戒指物品的不可分割性,两人各自分得钱和物的做法也符合情理。因此,对于刘绍海该辩称其未参与分配戒指赃物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抢夺罪不以最终没有分得赃物而否定该犯罪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人刘绍海辩称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何贤梅辩护建议依法从轻处罚他归还赃物的行为和忏悔。经核实,被被告人抢劫的戒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受害人的损失也被追回,因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何贤妹认罪并在法庭上悔过。他还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款,并可能酌情从轻处罚。 医院支持辩护的辩护视图

辩护人们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何贤妹是一个偶然的犯罪者,初犯者和善良的人。经我院检查后,何贤梅抓起刘的戒指,用自己的电子秤(BDS-6012CS)来测定体重。这种电子秤通常也被称为珠宝秤或袖珍秤,具有百分位精度。当他在荆州站被火车抓获时,他还携带了被扣押物品中的电子秤。根据对公安机关在何贤妹家中查获的18件金银饰品(已归还何贤妹亲属)的全过程分析,以及2 被告人的非法活动,何贤妹对偶发性和初犯的看法是不可信的,本院不予接受。

刘少海因从事类似的非法和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他有犯罪记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此案的受害者刘谋是一位老人。两个人被告对老年人犯下了罪行,将依法受到严厉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本人被告何贤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被告刘少海被判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

(/[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他们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拘留一天应从判刑一天中扣除。 也就是说,被告何贤梅的刑期将从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 刘少海(a /[被告)的刑期从他入狱之日起计算。 罚款应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 )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通过本法院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在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司法人员

主审法官林博

胡丹法官

人民陪审员洪晓梅

裁判日期

2008年9月13日

职员

元泛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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