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农民“出售”宅基地上房屋被判刑!

时间:2019-11-01 12:18:08

案情摘要:嫌疑人刘某是广州市花都区一个村庄的村民。2012年9月,他与村民杜Moumou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杜某将以175万元的价格将一块宅基地租给刘某,租期为70年。 刘某有权追加建设、改造、租赁、转让等。 两人通过“代表他人出租和出售”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刘某

几个月后,刘谋谋找到了四川籍的吴谋谋,也这样做了,以235万元的价格将地块转让给了吴谋谋,获利60万元。 吴moumoumoumou获得该地块后,拆除了原有的地上一层楼,重建了六层半的建筑,以小产权的名义出租出售。 随后,他被花都区国土资源规划局调查处理,案件移交给花都区公安局。2018年3月6日,嫌疑人刘某和杜某被捕。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具有身份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挂钩,只能在同一村集体成员之间流通。 在本案中,虽然杜moumoumoumou将土地转让给刘moumoumoumou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一户一房,但面积超出标准,杜moumoumoumoumou和刘moumoumoumoumoumou mou是同一个村庄的村民,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刘谋谋为了牟利,违反土地管理条例,将村里的土地非法卖给了吴谋谋,吴谋谋在国外注册为户籍。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他涉嫌构成非法出售土地使用权罪,并已决定批准逮捕刘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检察机关进一步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飙升,城市化的加速也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的闲置率,宅基地流转时有发生。

在这里提醒我 :宅基地的转让,不是想转就能转的。

根据 《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侵害了本集体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 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的除外;宅基地、私有地块和山丘也归集体所有。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五亩以上基本农田的;

(二)非法转让或者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或者倒卖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的;

(四)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接近上述数量标准的土地,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不良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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