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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半夜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反杀,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时间:2019-11-01 12:12:45

8月26日,云南丽江永胜县委宣传部微博报道,8月26日,“男人用刀砸门被90后女孩杀害”的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19年2月9日,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发生李牟祥死亡案件。永胜县公安局在案发当天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束后,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7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唐某故意伤害他人 目前,此案正在立案过程中,将在晚些时候公开审理。

陆羽喝醉了,她被他拦住并虐待 这三个人第一次扭打是在他们和父亲去理论的时候。 那个醉汉半夜用菜刀打碎了她的门。 她拿着“两把刀”出去了。 这两个人又打了起来。 最后, 她挥动其中一把水果刀, 醉酒男子右胸升主动脉损伤。

8月25日,云南丽江的起诉因“90后女性持刀反击酒后破门而入的男人”而曝光

检察官的起诉书显示,90后名叫唐雪的女子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 唐雪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唐雪的行为是自卫吗? 还是太防御性了?

阻止汽车滥用VS理论混战

根据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字〔2019〕186号)的起诉书,唐雪于1993年3月出生,是一名受过高中教育的农民工。 事发前,他住在永胜县三川镇中州村委会夏杰村。

名叫李牟祥的酒醉男子

起诉书显示,从2019年2月8日23: 00到2月9日凌晨1: 00,唐雪和李肇星之间发生了5起“冲突”。

2月8日,春节,第一个月的第四天

那天晚上大约23点,唐雪参加了他朋友的生日聚会,他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 当汽车到达夏杰村李红家外的村道时,李牟祥截住了汽车,并被他的同事拖走了。

根据起诉书,李谋祥当时“喝醉了”。

唐雪下了公共汽车,步行回家。李牟祥上前辱骂他。 唐雪没有理会,继续走回家。

因为他没有钥匙,唐雪打电话给他父亲唐·永嘉开门。 在电话里,唐雪告诉了他父亲李的虐待。

唐·永嘉带领唐雪寻找李牟祥的理论 找到李谋祥,三个人在谈话过程中,李谋祥先踢了唐永嘉一脚,然后,三个人扭打在一起 李谋祥被他的朋友说服带他回家。

李牟祥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去唐雪家为之前的事件道歉。

道歉后,李谋祥要求唐永嘉说明他的伤势。 李谋祥被他的同事拉回家。

用刀敲门VS用刀反击

时间到了2月9日凌晨1点左右,李谋祥再次拿着菜刀来到唐永嘉家,用菜刀砸碎了唐家的大门。 李谋祥的菜刀被他劝阻的朋友罗谋坤抢走扔掉了。

唐雪听到家里敲门的声音,起身去了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一把黑色小刀和水果刀,准备出门检查情况。

唐雪打开大门的侧门,站在门外。

在被朋友拖着的过程中,李谋祥踢了唐雪的腹部。唐雪上前与李谋祥近距离搏斗。 打架时,唐雪首先用一把红色削皮刀和李谋祥打架。

因为被李谋祥打败了,唐雪把他的黑刀换成了水果刀,用反手向李谋祥挥了挥。 这两个人被劝阻者分开了。 李谋祥在跑出隧道的过程中扑倒在地板上。 唐雪回家了 劝阻人员上前发现李谋祥受伤躺在地上。 李牟祥被送往医院治疗,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检查,李牟祥在右胸和升主动脉被利器损伤后,死于急性失血性休克。

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

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 2月25日,逮捕被控方批准,目前被关押在丽江拘留中心。

根据起诉书,警方调查结束后,该案因涉嫌故意伤害于3月13日移交检方审查起诉。 永胜检察官受理了此案,并提交丽江检察院审查起诉。 丽江检察院将此案移交永胜检察院 此后,由于事实不清楚和证据不足,该案件两次被退回警方进行补充调查。 警方都为这份重复的报告编造了理由。

检察官认为,在唐雪与受害者李谋祥的争斗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死亡,这违反了《刑法》第234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调查刑事。 唐雪的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近年来,一些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余欢案和余海明案。公众舆论曝光后,无论是故意伤害、过度防卫还是正当防卫,专家学者和网上评论,争论都非常激烈。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度”?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正当防卫或过度防卫四个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指出,权利不能被滥用,“过度”和“不足”不是司法追求。应注意防御措施强度的必要性,在确定防御性质时应仔细区分。

如何确定它是否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制止非法侵权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的行为。

正当防卫分为特殊防卫和一般防卫: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是一种特殊的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度的问题。

对其他非法侵权行为的防御是一般防御。如果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过度防卫问题,则属于过度防卫,应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决定是否自卫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如果不属于这种暴力犯罪,反击的限度是什么?” 在判断具体案件时,这确实更加复杂。

当我们把握正当防卫的“度”时应该注意什么?

首先,权利不能被滥用,“过度”和“不足”都不是对正义的追求。 一方面,对于特定的犯罪和反攻击案件,应鼓励大胆运用正当防卫,纠正通常被视为“正常”的保守惰性,避免对防卫行为提出过分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不能过度纠正和防止“一刀切”和“简单化”

第二,在一般防御中,要注意防御措施的强度。 如果辩护措施的力度与侵权程度明显不同,则证明辩护过度,并承担责任刑事

三是在确定防卫性质时,要认真区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事矛盾引发的侵权行为和亲属之间的侵权行为。

公民应优先向警方举报非法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强调,任何权利都不能被滥用,特别是自卫权。 遇到违法侵权行为的公民,有条件的应优先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冲突和防止侵权,尽可能理性和平地解决纠纷,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12批最高检查签发的指导性案例有 陈某正当防卫案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守) 、余海明的正当防卫案件 、侯虞丘正当防卫案

陈某正当防卫案

2016年1月初,因为陈某在网络空间发布了一条关于甲的女朋友的消息,甲召集乙和其他人打败了陈某。

1月10日中午,包括甲、乙、丙在内的六个人(都是未成年人)看到陈某走出陈某的中学。一些人建议陈某将他们的争吵通知老师,并要求解释。 一个人和其他人沿着一段路,拦住陈某问他。陈某解释说他没有抱怨。一个和其他人拒绝放弃,抓住并打败了陈某。 乙的三个朋友(都是未成年人)就在附近。看到这一点,他们加入了反对陈某的斗争。

其中,一些人用膝盖打陈某的胸部,一些人用石头打陈某的手臂,一些人用钢管打陈某的背部,还有一些人拳打或踢陈某或勒脖子。 陈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8.5厘米长,不是管制刀),胡乱挥舞刺伤后逃跑了。 一些袭击者继续从后面追赶和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 陈某逃到了学校,追赶者被学校保安拦住了。 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伤了甲、乙、丙。根据鉴定,这三个人的受伤程度都构成了二级重伤。 体检后,陈某发现多处软组织损伤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辩护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这不是过度辩护,也不构成犯罪。

陈某正当防卫案 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守)

朱凤山的女儿朱和齐是夫妻。朱先生于2016年1月提起诉讼离婚并与齐白石分居。朱建国和他的女儿与朱凤山和他的妻子住在一起。 齐某不同意离婚,所以他经常去朱凤山家制造噪音。 4月4日,齐某在噪音中打碎了朱凤山家和朱某汽车的窗户。 为了防止齐国再次进入院子,朱凤山锁上了院子一侧的小门,并在门上焊接了铁条。 5月8日22点左右,齐喝完酒后开车到朱凤山家,试图通过小门进入院子。未能做到这一点后,他在门外大声辱骂。 朱某不在家,只有朱凤山和他的妻子和孙女在家。 朱凤山向齐国通报了情况,齐国拒绝放弃。 朱凤山分别给邻居和齐的哥哥打了电话,让他们劝说齐离开。 在邻居的劝说下,齐开走了。 大约23点,齐白石坐车回来,站在车盖上,摇晃着爬上院子的大门。朱凤山拿着铁叉,试图强行进入,并报警 齐爬上墙,向朱凤山扔瓷砖 朱凤山躲在一边,从房子里拿出一把羊屠刀来防范它。 然后齐跳进医院,赤手空拳撕扯朱凤山。朱凤山刺伤了齐国的胸部 朱凤山看到祁受了伤,打开了大门。警察后来到达了。 祁某死于主动脉、右心房和肺穿刺引起的急性大量失血 朱凤山在事件发生时报警,并在事件发生后等待警方在现场抓获他。这是自动投降。

一审判决的结论是,朱凤山的行为本质上不是防御性的,也不构成过度防卫。

检察机关二审认为,就防卫措施的力度而言,朱凤山的防卫行为是不必要的,防卫结果与受保护的权利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应当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守) 涉及民间矛盾,这起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余海明的正当防卫案件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左右,余海明正在江苏省昆山市振川路骑自行车。刘醉酒驾驶汽车(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毫克/100毫升),并被迫进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差点擦过余海明。

刘的一名乘客下了车,与余海明发生了争执。当他们被说服返回时,刘突然下了车,推了推,踢了余海明。 尽管经过劝说,刘继续追赶明,并从车里拿出一把弯刀(一种受控工具),用一把连续的刀打他的脖子、腰和腿。 刘在击球过程中扔掉了弯刀。余海明抓起弯刀,刘上前为之战斗。余海明刺伤了刘的腹部和臀部,砍伤了他的右胸、左肩和左肘。 刘冉受伤后走向汽车。余海明继续追逐和砍了两次,没有击中,其中一次击中了汽车。 刘冉离开车,余海明回到车上,拿出刘辉的手机,放在口袋里。

警察赶到现场后,余海明把手机和砍刀交给了警察(余海明说,刘先生的手机被拿走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报复) 刘谋逃跑了,掉进了附近的绿化带。他被送往医生那里抢救。他于同一天死于腹部静脉破裂等引起的失血性休克。 根据对余海明经络的体检,左颈部有一处条状挫伤,左胸廓四分之一肋有一处条状挫伤。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调查发现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海明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并决定依法撤销海明的故意伤害案件

侯虞丘正当防卫案

侯虞丘是通用电气运营的一家健身俱乐部的员工 2015年6月4日22: 40左右,一家足浴店的股东沈某(Shen mou)召集了该店的四名员工雷某和柴某,带着棒球棒和匕首奔向葛某的健身俱乐部,因为他怀疑葛某等人曾在他的店里举报卖淫。 沈第一次进入俱乐部会所,无缘无故地推倒了大厅里的盆栽,并与葛和其他人扭打起来。 雷某、柴某等人随后拿着棒球棒和匕首冲进俱乐部,殴打商店工作人员。雷某用匕首刺了侯虞丘的右大腿两次。 与此同时,柴某的棒球棒掉了下来,侯虞丘捡起来挥了挥,击中了牟磊的头部,导致他当场倒地。 俱乐部的工作人员报了警,警察赶到现场,抓获了沈和其他人,并把侯虞丘和磊送到医院治疗。 牟磊在抢救无效后于6月24日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侯虞丘的伤势构成了轻伤。俱乐部里的另外两个人受了轻伤。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确定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侯虞丘。它认为侯虞丘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余海明的正当防卫案件 和侯虞丘正当防卫案 ,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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