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被告人亲属规劝同案犯自首能否认定为立功

时间:2019-11-01 12:12:19

2011年6月,被告陈某与张谋谋、刘谋谋和钱谋谋(逃往其他地方)一起在泗洪县偷了一辆面包车 后来,刘某在安徽省泗县找到了一个买家,陈某和张某将车开到泗县。 在路上,这三个人被泗县交警当场抓获。 在拘留中心被拘留期间,陈某自愿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的同谋者钱某谋家庭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向公安机关表示,他的父亲也知道钱某可以通过他的父亲说服钱某自愿自首。 公安机关联系了他的父亲,要求他说服钱某自首。 在陈某父亲多次劝说下,钱学森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分歧]

关于被告人在陈某的亲属是否说服他们的同谋投降,以及陈某是否可以被视为立功表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五条的规定,立功有五种情形,即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和其他突出表现的。本案中,陈某虽提供了同案犯的联系方式,但主动规劝同案犯自首的系陈某父亲,其父帮助抓获罪犯的行为不能转嫁在陈某身上。立功行为必须是被告人直接实施,以通过亲属等外来途径获达到立功目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第二种意见是,陈某的行为可以被视为立功表现。 原因是:事发后,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共犯的联系方式,共犯只有在亲属的劝说下才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陈某的行为符合《中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立功。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发现陈某的行为构成立功,这符合立功制度的设计意义。 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帮助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下同),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 在《解释》中,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嫌疑人的行为被视为立功表现。相比之下,说服共犯自首也可以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司法机关不需要逮捕,从而节省了司法成本。 此外,说服共犯投降也给了他们为投降而战的机会,在某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对立。 显然,无论从法律效应还是社会效应来看,说服自首的行为都不亚于解释中规定的协助逮捕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自愿提供了共犯家庭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主动提出让他的父亲劝说共犯投降。这反映了陈某打击罪犯的勇气和勇气,以及他为自己的工作赎罪和变恶为善的愿望。人身危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 被告人们通过正当手段提供破案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共犯,以获得刑罚奖励。这对人民和社会都有好处,应该予以鼓励。

第二,说服共犯自首应当是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四种可以认定为协助逮捕的情形:(1)根据司法机关的安排,其他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被带到指定地点。;(二)根据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认定其他犯罪嫌疑人;(三)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嫌疑人;(4)提供联系方式、隐藏地址等。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看出,《意见》中“协助逮捕”的四种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逮捕”其他嫌疑人。 交出共犯是“逮捕”的最佳方式。因此,说服共犯自首的行为应被视为“协助逮捕” 此外,在意见的第一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将其他嫌疑人安排到指定地点,他或她可以被确定为协助逮捕。根据刑法中的轻、轻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劝诫其他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自首,应当认定为“协助逮捕”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被监禁,在赎罪功勋心理的控制下,他自愿为他的亲属提供线索,让他们为自己做他该做的事,这应被视为等同于“陈某亲自劝说他的共犯投降”

第三,立功制度,从宽严相济的角度来看,体现了国家充分给予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鼓励罪犯由恶变善的精神。它也有利于发现犯罪、抓获罪犯、及早惩罚罪犯和有效预防犯罪。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过于严格地把握立功标准是不合适的,否则不利于立功制度的运行。 在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服刑罪犯的权益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陈某的行为不被承认为立功表现,就会对陈某本人和家庭造成误解,也会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在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中,犯罪分子在亲友劝说和陪同下自首后,仍被视为自首,并将受到从轻处罚。如果亲属说服共犯投降,而不认为罪犯有立功表现,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四,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陈某“让他的父亲说服他的共犯投降”,这表明陈某有着忏悔和重新开始的主观内心动机,并希望通过立功获得宽大处理。与此同时,为了帮助陈某立功,他的父亲多次主动联系他的同伙,劝说他自首。最终,共犯基于其父亲的劝说行为自愿向公安机关自首。 陈某及其亲属的积极行动客观上提高了司法机关抓捕罪犯的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有助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同时,他们也实现了罪犯主观悔悟与客观有效性的统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为立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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