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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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1:08:33
介绍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已达5 亿多,稳坐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首席交椅。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因此, 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的证据吗?法院是如何判决的?评判规则是什么?请看下面
▌ 专家观点:
1 .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范畴
广义而言,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光、磁或其他类似手段产生、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作为信息世界中新的“证据之王" ,它具有全面性、可变性、隐蔽性、可抢救性、小型化和扩散性的特点。它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部分剥离了各种传统证据。 2 004 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不得仅仅因为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而将其作为证据予以拒绝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在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 电子数据的规定适用于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数据和视频数据。 " 可知,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具体而言,在私人借贷纠纷的情况下,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主要表现为电子媒体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例如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以及电子媒体中存储的记录数据和视频数据 由于电子数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可长期无损保存,随时反复重现。相对于物证易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属性,书证易损毁和出现笔误,证人证言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数据则更具客观性和稳定性。但必须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具有易破坏性。电子数据使用电磁介质,储存的数据修改简单且不易留下痕迹,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用密码,操作人员出现差错,供电系统和网络出现故障、病毒等,电子数据均有可能被轻易地盗取、篡改甚至销毁,难以事后追踪和复原。
因此, 根据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应该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其是否被篡改作为审核重点。当然与前面关于视听资料的论述一样,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就可被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编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 01 5 年出版)
2 .根据微信记录的形成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分为文本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和视频微信记录
(1 )文本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 办理保存公证时,照片等记录必须整体公证。不建议仅对图片进行保存公证。
(3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 与书面微信记录相比,一个在形式上不同,另一个在通过区分和识别语音中的语音来确定用户身份方面更重要。
(4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 办理安全公证时,应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检查。 对于这样的微信记录,通过刻录提取和修复证据是合适的。
(摘自《法律与社会》2 01 5 年第3 6期《潘文子胡莹莹微信证据保全公证讨论》
▌ 附:人民法院裁判案例5 则
1 .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樟芝(上海)投资中心诉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点:原告声称被告向其借款,并通过微信开具了借记卡,但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记卡的存在或微信借记卡是由被告开具的。因此,法院不认可微信借记卡的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案号:(2 01 5 )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 号
初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唐蜀军、刘彪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本案要点:在庭审中,可以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上的信息是一致的。在法庭上,申请人昵称的详细信息和电话号码可以通过被申请人的手机微信提取出来并点击该号码。如果该号码是申请人拨号后的手机号码,则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申请人。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关于微信号是伪造的说法将不予支持。
案号:(2 01 6)鲁1 7民特6号
初审法院:山东省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3 .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易洪刚诉冯雪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件要点: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应满足以下条件作为确证: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非实名微信注册后,在微信上聊天的双方应被确认为本案当事人;确保微信聊天时间在所涉及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并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 .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李康诉王苗苗、王灿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点: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记录数据,受电子数据规定的约束,但不能作为单独决定的依据。 微信语音的有效性应符合以下条件:保留原始记录;微信语音记录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已就讨论的问题表明立场。因为微信的声音很容易改变,也很难识别,有时候仅仅用它作为证据是不够的。因此,除了微信之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它。
5 .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肖金平诉简时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点: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如何使用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在法律圈子里一直存在争议。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在审查和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思考。 有必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在可采性和证明力方面不能区别对待,但主要还是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来确定。
案号:(2 01 5 )靖民初字第2 82 1 号;(2 01 5 )漳民终字第3 62 1 号
初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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