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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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1:08:18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和完善预防刑事错案和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禁止被告人刑讯逼供或者冷冻、饥饿、烘干、烘烤、疲劳讯问等非法手段收集口供。 根据这一规定,疲劳审讯是非法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疲劳审讯收集的口头证据是非法证据。 在当前职务犯罪和其他案件中,很少直接使用酷刑逼供,如冷冻、饥饿、烘干、烘烤等。,更常见的是以精神胁迫和精神折磨为特征的伪装酷刑,如疲劳审讯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调查机关是否使用疲劳审讯成为确定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 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的法院实践也不一致,很容易与检察机关产生分歧。迫切需要进行研究和规范。
一、试验实践中确定疲劳试验的几种方法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方法确定看守所侦查机关的讯问是否属于疲劳讯问。
1.时间是标准
一些法院认为时间理论是许多国家用来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例如,英国规定被拘留者在审讯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连续休息8小时,违反这一规定的证据可能被排除在外。俄罗斯规定,连续讯问不得超过4小时,两次讯问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小时,以确保嫌疑人休息和进食,讯问时间不得超过每天8小时。如有医疗原因,讯问时间应根据医生的意见确定,违反上述规定的证据不予采信。
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借鉴了上述国外做法,采用了基于时间的疲劳讯问判断方法,即综合相关证据,不能排除讯问持续24小时以上,不保证被告人8小时的睡眠时间。
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保障在押人员健康的通知》的要求,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每天睡眠不少于8小时,看守所安排的讯问不得影响被讯问人员的正常休息、饮食和疾病治疗。 由于每天休息8小时是人类正常休息的生理规律,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期间也应享有每天至少休息8小时的基本人权。如果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审讯时间过长每天休息不到8小时,这就违反了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休息,属于疲劳审讯。这样获得的口头证据应该排除在外。
2.未经批准为标准
一些法院认为,那些在拘留所夜间审讯后未能通过审批程序的人将被排除在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2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在看守所设立同步音像讯问室的通知》被告的要求,严禁在同步音像讯问室放置床位关押值班罪犯。在正常情况下,他们不允许在晚上出现。确需夜间出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所谓夜晚是指晚上10点至早上6点的夜晚。
3.以力量为标准
一些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解释“规定,使用体罚或变相体罚,或其他方法致使被告人遭受严重痛苦或身心痛苦,迫使被告人违背自己意愿认罪的,应视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根据这项规定,确定非法证据的主要标准是获取证据的方法,即获取证据的非法方法达到相当于刑讯逼供的程度,所获取的证据是非法证据。
因此,尽管审讯持续了很长时间,例如超过24小时,通过同步的音频和视频检查,被告人们对持续审讯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能够清楚地表达所提出的问题。自然,他们的表情没有表现出疲劳。审讯期间,保证了正常生活中的方便,如吃饭、休息和上厕所。可以推断,24小时审讯的强度没有达到相当于通过酷刑或暴力或威胁逼供的程度,这不是疲劳审讯,因此获取口头证据也不会被排除。相反,它应该被排除在外
第二,疲劳试验应遵循原则和方法
1.确定疲劳试验的基本原则
地方法院在实践中探索了上述疲劳试验的检查和判断标准,这些标准也有一定的依据:
(1)时间是最方便的操作标准,因此被大多数国家采用。 然而,就我国目前的调查水平而言,以时间为标准并不太严格。
(2)使用未经批准的标准也很方便,但这些标准似乎并不简单,只考虑夜间审讯的情况。事实上,白天也可以进行疲劳审讯。
(3)强度在实践中难以作为标准,但更符合我国刑事程序法规定的非法证据的性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主要集中在取证方法上,当非法取证方法达到一定强度时所获得的证据即为非法证据。 疲劳审讯是获取证据的一种非法方法,因为它通过给嫌疑人和被告人造成身体或精神痛苦,迫使被告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认罪,从而达到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程度。
我们认为,识别疲劳讯问的基本原则是,长时间讯问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非法程度和精神胁迫程度达到相当于暴力和刑讯逼供威胁的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认罪的非法取证情况可被视为疲劳讯问。如果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疲劳试验,应坚决排除相关证据。
2.识别疲劳询问的方法
从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法和内容判断 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法和内容是判断口头证据是否合法的重要线索。它们也是必须在被告人的审讯记录中说明的内容。因此,它们是检验证据合法性的关键。
对于在办案地点长期连续询问的人员、体检中发现嫌疑人受伤的人员、不同询问记录均由同一人询问的人员,如果询问时间与询问证的时间明显不同,询问时间异常,如询问时间长、记录内容短, 讯问时间为深夜,讯问地点在法定羁押地点之外,如认罪发生在案件处理的指定地点和羁押期间。 审讯记录中供词的细节与其他证据非常一致,或者在调查人员的提示下,细节彼此不一致。被告人的供词是突兀的,前后的陈述没有理由完全不同,等等。应结合各种情况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的具体线索,考察被告人撤回供词的时间和前后陈述的变化,并做出全面判断被告人的供词是否为非法证据。
应结合同步音视频来判断 嫌疑人被告在审讯过程中是否已经达到疲劳程度最直接地反映在同步录音和录像中。 当然,由于设备、技术和调查人员的记录习惯,要求录音录像与审讯记录完全一致是不现实的。但是,应注意录音录像的编辑、关键问题不清或与讯问记录有明显差异。特别是讯问笔录明显与录音录像内容的时长、复杂程度和简明程度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认真核对。这是否反映出疑犯已获得所需的休息和方便?还应注意它是否能充分反映整个审讯过程,它是否能反映他的精神状态和面部表情是否相对自然、思维清晰、语言表达流畅等。
应注意检查嫌疑人在调查期间是否提交了内容完整的自写材料。 在职务犯罪中,自写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自白。 虽然自拟材料不能绝对排除侦查机关使用疲劳讯问等非法证据收集方法的可能性,但如果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可以认为侦查机关不需要使用疲劳讯问等非法证据收集方法。 因此,自写材料在判断和识别疲劳讯问中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自拟材料应至少形式完整,注明书写时间和地点,由接收机关盖章或接收人员签名,犯罪嫌疑人应签名或指纹 只有当自写材料的形式要素完整时,才能对自写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判断侦查机关是否进行了疲劳讯问。
Iii .结束语
我们认为,现阶段基于强度的疲劳试验判定更为合理,但从长远来看,以时间为标准更为合适,能够反映我国刑事司法机构对人权的更高保护水平,能够使疲劳试验判定在审判实践中更加容易和快捷,提高效率。
因此,建议今后制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时,应对疲劳试验作如下规定:第一,禁止规定 明确每次审讯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二、保障条款 必须确保被讯问者每天至少连续休息6小时。 第三,保护条例 在讯问期间,应当保证被讯问人享有合理休息、食物和厕所的权利。 第四个是例外 被讯问人连续休息6小时,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等后果外,还会发生下列后果。 同时,对夜间查询仍有严格的要求,规定夜间查询应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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