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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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1:07:39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作学,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2016年9月27日,他被滦南县公安局逮捕 刑事 拘留,因涉嫌犯合同欺诈 罪,2016年11月2日经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辩护赵郭斌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判了黄作学,黄作学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被告 合同欺诈 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冀0224刑初155号刑事 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作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2018)冀02刑终72号刑事 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018年10月29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刑字第111号 刑事 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作学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艳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黄作学及其辩护赵郭斌 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黄作雪及其妻子张立新(另行处理)因多年养虾而负债累累,并在没有实际投资能力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养殖规模,希望达到丰收后翻身的目的。 为了赊购饲料,被告黄作学和他的妻子张欣隐瞒了他们欠滦南弘文海豹饲料有限公司王某和戴某巨额外债的事实,并承诺在虾交付后立即支付费用。在获得对方信任后,双方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 自2015年6月27日起,滦南弘文密封饲料有限公司已按合同向被告黄作学陆续提供饲料,但被告黄作学隐瞒了对虾生产事实,并未按合同在对虾生产后立即支付费用 滦南弘文海豹饲料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黄作学学会了生产虾并索要饲料费时,黄作学只付了少量钱,剩余的1,159,752元饲料费无法支付。
2015年12月10日,滦南弘文密封饲料有限公司向滦南县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要求黄作学调查后,被告黄作学于2016年1月29日与滦南弘文密封饲料有限公司签订还款计划,并出具截至2016年2月8日还款30万元的担保,但承诺期内仅向滦南弘文密封饲料有限公司支付28万元。 2016年9月21日,滦南县公安局决定对黄作学和张莉展开新的调查 合同欺诈 案立案侦查。
原审以下列证据确认了上述事实,并经原审质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确认滦南县公安局受理举报和立案调查的相关信息。
2.销售合同、销售单据、借据、还款计划、保函等文件证据。确认滦南弘文密封饲料有限公司已与黄作学、张立新签订饲料销售合同,并已供货、欠款和还款。
3.个人贷款申请批准文件、个人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个人商业贷款申请批准文件、银行贷款档案等文件证明黄佐学的贷款及银行还款。
4.黄作学的银行账户交易流程清单及历史明细等文件证据确认被告黄作学的账户交易
5.海豹公司的王某和戴某的证词主要证实黄作学的夫妻向他撒谎说他们没有外债,保证在虾生产后立即支付饲料费,并在获得他的信任后签订了销售合同。 滦南弘文密封饲料有限公司根据合同向黄作学供应饲料 虾出来的时候,黄作学隐瞒了虾的事实,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费用。 滦南弘文海豹饲料有限公司索要饲料费后
6.黄作学的妻子张立新主要承认,她的丈夫和妻子已经养虾十多年了,还欠了外债。 由于没有投资能力,夫妻双方承包了800多亩虾池,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虾池和配套设备的承包费,并赊购了虾苗。 为了赊购饲料,这对夫妇对滦南弘文海豹饲料有限公司的王某和戴某撒了谎,说他们没有外债,并承诺在虾交付后立即支付费用。此后,双方签署了销售合同。 虾出来时,他没有通知滦南弘文海豹饲料有限公司,虾出来后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饲料费,而是用它来偿还银行贷款和个人债务。
7.被告黄作学的自白与辩护 与弘文海豹饲料厂有合作关系。在签订合同之前,工厂的王某知道他有外债。如果虾池运行过程中出现疫情,造成损失,将按虾收益比例偿还债务。销售合同允许还款逾期。
8.证人李某和姚某1作证说被告黄作学承包了他的虾池和虾生产
9.目击者姚某2、陈某1和陈某2证实被告黄作学经营的虾池中出现虾。
10.证人黄某1(黄作学的儿子被告)作证说,他的父母欠了很多外债,有些人经常回家讨债。
11.证人毕某1、黄某2、张某1、张某2、陈某3、黄某3、毕某2、刘谋1、毕某3就黄作学的债务作证被告
12.证人毕某4的证词及其提供的协议证实被告黄作学赊购虾苗。
13.证人康某的证词证实货物已交付给滦南弘文密封饲料有限公司的客户黄作雪
14.居民的基本信息证实被告黄作学在犯罪时已经犯罪。 刑事 责任年龄。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黄作学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了对方的财产。涉案金额巨大,他的行为构成 合同欺诈 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作学犯合同欺诈 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犯罪数额,被告人黄作学已经归还的人民币28万元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应予扣除。被告人黄作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 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黄作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
一、被告黄作学 合同欺诈 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订购被告黄作学赔偿滦南弘文密封饲料有限公司879752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作学提出上诉,理由是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 .主观上,被告人黄作学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 2.客观上,被告黄作学没有执行中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类 合同欺诈 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行为。3、本案是民事纠纷,而非合同欺诈 。
初审律师提出的意见如下:黄作学在2015年与海豹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已经负债累累,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盲目扩大养虾规模;黄作学没有告诉海豹公司,它不得不借走它所有的800亩虾池,而且负债累累。黄作学未能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在2015年11月30日的最后期限内完成货物和虾的全部货款支付。请法院核实黄作学2015年虾款的去向及其未能偿还债务的原因,以确定黄作学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审发现,一审中黄作学和滦南弘文海豹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豹公司)于2014年赊购虾饲料/[被告,在黄作学和李信于2015年与海豹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之前,他们仍欠海豹公司7万多元虾饲料 2015年5月,海豹公司委托王某、戴某到黄作学承包的虾池,并与黄作学、张立新签订销售合同,同意海豹公司给予黄作学欠款支持,黄作学一学会虾就支付虾费,还款期限(2015年11月30日)及违约责任 海豹在2015年6月开始供应 黄作学于2015年9月15日左右开始对虾生产,并未履行虾生产后立即支付虾费的约定。 黄作学因虾池的爆发而遭受严重损失。他首先偿还了银行贷款、个人贷款、合同费和虾池运营所欠的其他债务。 在海豹公司的催促下,黄作学付给海豹公司13.6万元虾饲料 海豹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报案。2016年1月,双方签署还款计划,约定黄作学将于2016年2月8日偿还30万元,剩余部分将于2016年10月10日偿还,黄作学将于晚些时候偿还28万元。 到2016年9月27日,黄作学被 刑事 拘留,其持续经营虾池,仍欠海豹公司879752元虾料款。
上述事实由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中已经证明和交叉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受理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确认滦南县公安局受理举报和立案调查的相关信息;逮捕令和逮捕程序确认黄作学于2016年9月27日被捕 刑事 拘留。
2.销售合同载明:海豹饲料公司、黄作雪、张立新于2015年5月1日签订。双方就饲料的种类和价格达成一致,并同意海豹公司支持黄作学的欠款。黄作学承诺在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海豹公司。如果只生产虾,乙方将向甲方保证,如果逾期不还,从拖欠之日起,月利率为1.5%。
3.还款计划说明:海豹饲料公司与黄作学于2016年1月29日签署了协议。黄作学欠海豹饲料公司的钱:2014年虾饲料74,264元,利息19,361元。2015年,虾的价格为1159752元,利息为152252元。 欠款总额为1405529元。 经双方协商,相关还款协议如下:欠费黄作学将于2016年1月29日向印章公司偿还30万元,实际支付17.8万元,剩余12.2万元。欠款承诺在2016年2月8日前付清。剩余未清金额为1105529元,欠款承诺在2016年10月10日前全部付清。如果欠款方未能履行到期承诺,所有后果将由欠款方承担。
4.个人贷款申请批准文件、个人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个人商业贷款申请批准文件、银行贷款档案等文件证明黄佐雪从银行贷款、从他人贷款及经营虾池还款。
5.黄作学的银行账户交易流程表、历史细节及其他文件证据证实了黄作学的账户交易。
6.目击者王、戴的证词主要证实黄作学的夫妻向他撒谎说他们没有外债,保证在虾生产后立即支付饲料费,并在获得他们的信任后签订了销售合同。 印章公司根据合同向黄作学供应饲料 虾出来的时候,黄作学隐瞒了虾的事实,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费用。 印章公司向黄作学要钱后 王还证实,他在2015年敦促黄作学超过黄作学在2014年欠下的虾量。 根据还款计划,截至2016年2月8日,黄作学共支付28万元。
7.共犯关系紧张的新说法:2015年,夫妻双方承包了800多亩虾池,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虾池及配套设备的承包费,赊购虾苗。 为了赊购饲料,这对夫妇向海豹公司的王某和戴某撒谎说他们没有外债,并承诺虾一出来就立即支付费用。之后,双方签署了销售合同。 虾出来时没有通知海豹公司,虾出来后也没有按照合同支付费用。 养虾不好。养虾的数量大约超过100万元。已偿还顺丰村镇银行32万元、邮政储蓄银行27万元、张215万元、姚114万元、刘110万元、毕37万元本息。它还向海豹饲料公司支付了20多万元的电费和13万元的电费。
8.黄作学对原审被告人的陈述和解释:他与海豹公司有合作关系。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的王某知道他有外债。2014年,有一个虾池,每亩获利20,000英镑,但整体亏损。它决定在2015年扩大业务。但是,由于疫情爆发,它按比例还清了西尔公司的银行贷款、个人贷款和饲料费。2016年,继续经营虾池,并准备用虾钱偿还海豹公司的债务。 销售合同允许逾期还款
9.目击者李某的证词证实,黄作学承包他的150亩虾池养虾。黄作学给他三分之一的股份,而不考虑养虾。虾的生产始于2015年中秋节前后,但虾的养殖并不好,也没有产出。
10.目击者姚某2(黄作学虾池旁的虾池工人)证实,黄作学在2015年中秋节前后开始生产虾。他养虾不太好,产了大约几千公斤虾。
11.目击者陈某2(一个帮助黄作学卖虾的小贩)的证词证实,黄作学可以在19个池塘里卖5万元以上的鱼,卖1万公斤左右的虾。据估计,黄作学卖鱼虾赚了30多万元。
12.证人毕某1、黄某2、张某1、张某2、陈某3、黄某3、毕某2、刘谋1和毕某3的证词证实,黄作学在2015年向他们借钱经营虾池。虽然他还了几个人的贷款,但他没有还。
13.证人毕某4的证词和他提供的协议证实,黄作学因经营虾池而赊购虾苗。
14.证人康某的证词证实货物已交付给滦南弘文密封饲料有限公司的客户黄作雪
15.目击者姚某3、陈某2、吴某和张某3的证词证实,养虾业是一个暴利行业,利润取决于运气。
16.证人刘谋2、董某、黄某4、黄某5和肖某的证词证实,黄作学2016年被拘留后,虾池无人看管,损失惨重。
17、居民人口的基本信息,表明黄作学的身份
在我们看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作学以经营虾池为生,在2014年经营虾池的基础上于2015年扩大生产,系举债经营。
公安机关对附近其他虾池经营者的调查证实,虾业是一个高利润、高风险的行业。 黄作学与滦南弘文密封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封公司)签订虾饲料销售合同时,仍欠密封公司去年饲料7万多元。印章公司知道黄作学拖欠了他的饲料。印章公司委托王某和戴某到黄作学的虾池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他们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黄作学赊购虾饲料后,没有证据证明他出售或浪费了虾饲料。他买的虾饲料是用来养虾的。由于疫情爆发,黄作学将按出售虾款的比例偿还当年养虾的债务。他没有优先考虑所有出售给海豹公司的饲料钱。目的是明年继续经营虾池,这符合常识。
黄作学一直承认他欠印章公司饲料费。印章公司在催促他还钱13.6万元。印章公司报警后,与印章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偿还了28万元。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他没有按期还款,继续经营虾池,一些虾池没有生产虾。因此,黄作学被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逃避债务并拒绝偿还。
黄作学被判有罪,罪名是“隐瞒他欠海豹公司巨额外债的事实”和“隐瞒他生产虾的事实” 经调查,黄作学在与海豹公司签订合同时隐瞒了一些债务,但赊购的虾饲料用于正常经营。黄作学未能履行根据销售合同支付虾费的约定,但有文件证明他转移或浪费了虾费。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够准确和充分,黄作学的行为还不够规范。 合同欺诈 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于黄作学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所提黄作学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滦南县人民法院(2018)冀刑0224号第111条 刑事 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作学 无罪 。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主审法官吴伟
李富强法官
胡月法官
2001年3月5日
职员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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