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集资人侵占资金,是集资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时间:2019-11-01 10:58:31

事实上,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非法占有本身的目的并无不同,但不同的犯罪有所不同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些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规定的客观描述,他们还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此,从刑法的定义来看,所谓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排斥权利人,将他人财产作为自己财产的主观意图。 职务侵占罪和集资诈骗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质上,非法占有的这一目的没有本质区别,但在不同的犯罪中,它们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区别方式。

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主观意识,人们难以直接感知和把握。 除了被告人自己的陈述之外,它是看被告人的相关行为来推断他们的主观意识。

所谓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量非法侵占自己的财产。 贪污罪与之非常相似,但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两者都属于典型的职务犯罪,需要主观非法占有。 因此,我们可以参考2 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贪污公款潜逃者;挪用公款后,难以通过虚开发票、销户、销毁相关账户等方式将挪用的公款反映在单位财务账户中,且不存在返还行为的;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得公共资金难以在单位账户中反映,且没有返还行为的;有证据证明有能力返还挪用公款但拒绝返还的,隐瞒挪用公款下落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从职务侵占罪的角度来看,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钱潜逃;

或者挪用资金后使用虚假发票进行结算,甚至销毁相关账户,使挪用资金的事实难以发现和核实;

或者截留单位的收入没有入账,事后也没有归还迹象,如挪用资金时间较长,资金难以核实或反映;

或者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很强的财务能力,但挪用资金后没有回报,可以视为职务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证据和举证责任是关键。可以看出,在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资金显示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严重违反。 因此,在实践辩护的大量案例中,掌握相关证据非常重要。例如,在(2 01 4 )库兴初字第9 8 号张花冰被控占领罪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张花冰未能支付坝村水库合同费是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民事法律范围。因此被告张花冰未能支付坝村水库承包费5 3 000.00不构成犯罪 同时,a 被告人张花冰持有的正常支出票据足以抵消a 被告人张花冰收取的坝村承包费2 8 ,5 5 0.00元,因此张花冰收取的坝村承包费2 8 ,5 5 0.00元不构成犯罪。

同时,还应当指出,资金被盗用的事实必须由公诉机关证明,而不是由被告人自己证明相关资金的下落。例如,在(2 01 5 年)常兴子楚第1 7 号穆某一被控贪污罪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一家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在转让一家公司股份前从总收入中扣除总支出,差额由被告人穆某一用来证明资金的去向。经核实,如果不能确认某公司的支出项目是被告人穆XXX侵占该公司财产的金额,这种指控方式增加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本案为公诉案件,公诉机关负责证明被告 最后,公诉部门对该案件进行了两次调查。法院认为,公诉部门仅根据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穆利用其职位。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因此指控无法成立。

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即集资人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确认,实际上,笔者认为总体确认原则与欺诈、侵占、挪用、盗窃等并无不同,但集资诈骗案件有其自身的行为特征和模式,导致非法占有过程中犯罪目的的不同,也会有相应的差异。

如何确定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意识,人们很难直接感知和把握。 除了被告人自己的陈述之外,它是看被告人的相关行为来推断他们的主观意识。 也就是说,始终做出决定必须是主观和客观的,而不仅仅是口供。

至于如何根据客观行为进行估计,许多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都有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案例法律、《国家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处理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可以从客观表现上系统地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归纳为1 2 种情况:

1

明知故犯,骗取大量资金,无力偿还的;

2

还本付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

3

那些肆意挥霍钱财骗取资金,导致资金无法返还的人。

4

募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5

逃避、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毁弃账户,或者为逃避返还资金而进行虚假破产或者虚假破产的;

7

携带资金逃跑;

8

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备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

9

关于资金使用的决定极其不负责任或挥霍无度,导致资金缺口很大;

1 0

募集资金后未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明显与募集资金规模不成比例,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

1 1

拒绝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1 2

能够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

这1 2 种情形的确定,与被指控的非法集资行为模式息息相关,比如涉案平台的整体行为模式的证据,资金流向数据,归还能力和其他涉及欺诈的相关数据是否充足等等。比如笔者此前办理的相关集资诈骗案件,涉案平台是全国连锁的实体企业,平台的资金归还能力充足,案发也并不是因为兑付困难导致投资人报案,此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仅仅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区分集资诈骗罪的目的和职务的原则: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集资;

职务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的财务。

因此,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非占有目的?我们的总体原则是,筹资欺诈占用投资者和筹资参与者的投资资金和筹资资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投资基金是通过借款或委托财务管理基金移交给筹资者的。如果筹款人非法拥有资金,他们通常被认为是筹款欺诈。 例如,在吴晓辉一案中,法院裁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原因是,它不仅公开承诺保护资本和支付利息,出售超出集资规模的保险和理财产品,而且通过相关交易或利用其地位,将相关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如果证据确凿,此类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当然,此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我们仍需看看最终结果如何。

同时,在本案中,公诉人指控吴晓辉也构成占领罪。公诉人决定,吴晓辉将安邦的财产转移到他控制的其他公司,但没有记账。 这里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合法拥有的资产,而不是非法集资的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不取决于侵占罪的手段,而取决于侵占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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