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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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0:58:43
问题的原因是:某个地方的检察机关起诉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一审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们对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二审检察官委托法院技术部门审查法医检查文件和证书,然后出具加盖法院技术部门印章的文件和证书审查意见。
辩护人民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二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又如何有权对本院出具的文件和证明出具审查意见 此外,该意见不符合评估意见的范式,应予以排除。
这种文件审查真的不可接受吗?我想,也不是 辩护人们机械地总结了文件检查的证据类型,然后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首先,什么是文件检查?
文件检查始于1988年。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第20条,该条规定:
法医文件和证件的检查主要是检查用作证据的文件和证件,如法医鉴定文件、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文件、医学事故鉴定文件、病历、现场检查和调查访问等。,并就文件和证书审查发表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设立 《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暂行)》规定:
证件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专门活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办案部门的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对技术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由此可见,文件审查是检察机关内部技术部门对鉴定意见、检查记录等做出的专业审查意见。
第二,在刑事证据中,什么是文件审查?
刑事程序法 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同时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如果对照证据种类,与之最类似的就是鉴定意见。那么文证审查是鉴定意见吗?
与上述概念相比,不可否认的是,文件审查是一种专业的审查结论,本质上与鉴定意见相同,是专业人士应该做的专业事情。 不同之处在于,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对原始收集的证据材料做出的科学判断。
比如对现场发现的匕首上残留的血液进行脱氧核糖核酸分析。 证件的审查更多的是对鉴定意见的适宜性的科学解释,或者是对鉴定意见的鉴定意见。
刑事程序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检察官、当事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请通知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出庭,并就专家提出的专家意见发表意见。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无疑为书面审查意见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确凿的证据
人们反对文件审查的原因是他们混淆了专家助理和专家证人的概念。 引用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认为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只有在司法行政登记后才能有效工作。 因此,未经注册的内部机构不得出具文件审查意见。
这显然混淆了鉴定人的资格和专家助理的资格。 作为评估意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这是评估意见合法性的首要条件。
然而,这不是专家助理发表意见的首要条件。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只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评估意见还是专家的辅助意见,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都将印上相关机构的印章。
这里的封印只是作为证人。作为评估意见,表明评估机构也具有相应的资质。 然而,这绝不是某个组织的意见。最终,这是一个人或专家或某个领域的专家的意见。 否则,《刑事诉讼法》不会规定专家证人或专家助理出庭接受讯问。
3.检察官能否引用我院技术部的审查意见?
辩护人提出质疑的另一个原因是,既然二审检察官正在履行其监督职责,由同一单位发布一份文件审查意见是否合适? 我们认为这个理由也很牵强。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二审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其监督职能。 这种办案监督是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的。 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之一,为什么我们的技术人员没有必要出具审查意见?
此外,文件、证件的审查意见和鉴定意见都是意见,不能直接认定案件事实。 司法官员有责任查明案件事实。
因此,尽管二审检察官和文书审查主体可能属于同一检察机关,但他们在诉讼中的角色却完全不同。
这种司法案件也很常见。例如,当县公安机关调查杀人案件时,尸检意见(物证鉴定)由县公安机关法医部门提出。 不可能吗?仅仅因为它是同一机关的不同机关,就不可避免地得出这个案件不公平的结论?
律师有这种顾虑,所以诉讼结构的对立很可能使辩护人自然而然地认为检察机关与其意见不一致,所以医院技术部出具的文件审查意见自然不客观。 上述司法例子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
这里有必要引用台湾学者林雨雄的话 《检察官论》中的名句:
检察官应该只争取真相和正义,因为他知道暴露他对片面攻击的热情被告会损害他的效力和威望。他也知道只有公平和适当的惩罚才符合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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