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就是不认罪,又能怎么样?

时间:2019-11-01 10:45:40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认为被告人民对指控的反驳属于“拒不认罪”,他们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不符合区分诉讼职能的原则,违背起诉与审判分离的原则,辩护权利保障和法官中立的原则。

为了贯彻宪法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价值和人权保护的角度,认真对待被告人的“不供认”行为,不再将被告人辩护人的行为视为“不供认”和“重罚”
实际上,嫌疑人拒绝认罪是指嫌疑人的辩护或沉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们从被捕那天起就拒绝认罪,尤其是在毒品案件中。 在实践中,毒品案件普遍缺乏物证,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心理幸运,不愿如实坦白,并试图逃避处罚
2.被告人们被捕后如实供认,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收回了供词。


一些嫌疑人在最初的审判中承认了罪行,但在出庭后,他们反抗了裁判,重建了他们的心理防御并收回了供词。
3.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被告在犯罪分工和合作的细节上相互推诿,不愿承担主要责任。 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在抢劫案的庭审中。 犯下这种罪行的嫌疑犯受教育程度低。事件发生后,他们试图将责任转移给其他人,以减轻他们的罪恶感。
4.公安机关的证据存在诸多缺陷,导致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主动坦白。然而,在法庭上,在得到辩护律师的指示后,他们悔改并拒绝认罪,主要是在强奸案件中。
由于受害者的多重陈述不同于被告人的陈述,因此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这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遵循“分工负责、协调制约”的原则,以确保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根据这一原则,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职能是不同的。检察机关负责“检察工作,批准逮捕,调查和起诉直接受理的案件”,法院负责审判,即起诉和审判分离。
然而,在实践中,受强调起诉犯罪理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和法院仍然“多合作少制约”,甚至以“相互合作”取代“相互制约”,共同追求被告人认罪的“精简运作”。 例如,在实践中,许多检察官和法官认为,如果被告人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许多检察官会认为被告人"拒绝认罪",并经常建议法院对他们施以更重的处罚。相反,如果被告人们承认指控的行为,并且与检察官的对抗较少,检察官认为他们“认罪态度良好”,并建议法院决定从轻处罚。 法官也经常听取检察官的意见。
《刑法修正案》(八)认可了被告认罪者可从轻处罚的观点,但被告不认罪者是否可从重处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在起诉与审判分离、相互制约的程序法原则下,法官和检察官的诉讼职能和角色是不同的,因此对被告人的诉讼行为的理解也可能不同。 然而,法官和检察官都认为被告人应因向检察官申诉而受到“更重的惩罚”。这种观点与他们各自的诉讼角色一致吗?这是否符合起诉与审判相分离、相互制约的程序法原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涉及到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值得研究。
总之:
第一,认罪不加重刑罚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条例,嫌疑人有权拒绝指证自己。 然而刑事起诉惩罚犯罪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 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的情况下定罪。 公安机关十分重视证据、调查和研究,不相信口供。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属实,也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判刑。 拒绝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除刑事惩罚,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罪犯确实犯了罪。
二、 不认罪影响减刑吗?
根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有罪”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不得推定任何人有罪,办案法官在判决时也应当认定被告无罪,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被告人是否有罪只能在判决生效后才能确定。 因此,在做出决定之前,不存在有罪的态度问题。
法院判决后,如果你继续不认罪,会影响减刑吗?法律没有规定不认罪就不能减刑,但实际上不认罪服刑的可能性很小。 不承认有罪通常被视为不遵守监狱条例、不接受教育和改革、不悔改和不遵守减刑条件。 只有认罪才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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