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呢?

时间:2019-11-04 10:05:03

俗话说,正义决不能屈从于不公正。 自卫由来已久,“唐璐·亦舒”规定:“如果你整夜无缘无故地进入一个家庭,你将被鞭打40年,无论如何主人都会立即杀死你。 “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但是,由于规定的原则,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结果必然会偏离公众的直觉正义感。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检察机关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三个方面,意义重大。

首先,《刑法》第20条的三项规定得到了更具体的澄清

明确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正在进行”和“攻击”、“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及“不过度防卫”的含义。

“正在进行”

在进行中,这意味着非法侵权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 如何判断起点和终点是正当防卫要素的确定。 在起点的判断上,理论和起点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对抗。 直接面对理论是基于合法利益是否直接面对侵权,或者危险是否直接转化为侵权。从判断尝试的标准开始 在终点的判断上,终点行为理论和成就行为理论也存在对立。

余海明的正当防卫案明确指出,“只要非法侵权的真正危险迫在眉睫,或者侵权行为已经完成但侵权行为尚未完成,就应被视为正在进行中” 本案还具体提出了侵权行为是否已经结束的判断标准,认为“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当取决于侵权人是否实质上已经离开现场,以及是否有可能继续攻击或者发动另一次攻击。” ”汉明抓起弯刀后,刘晔立即上前为之战斗。侵权行为还没有结束。受伤后,刘立即跑到车上藏起弯刀。海明此时的持续追击也满足了防御的需要。 海明两种方法都没有。刘冉离开车后,海明没有再追究。 因此,当汉明抓起弯刀还击时,刘并没有放弃攻击或离开现场。因此,不能确定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把开始和完成作为持续判断的标准是不合适的。 从对特定罪行的法定惩罚的要求出发,决定应尽可能接近行为的构成,但如果辩护的起点应尽可能接近行为的构成,就会出现辩护太迟或困难的情况,这不利于保护辩护方的利益。 罗克辛教授举了一个例子。侵略者把手伸进外套的胸部口袋(口袋里装满了手枪)。这不能被认为是一只手,但是直到拔出手枪才能确定,但是应该被认为是迫在眉睫的危险。 此外,启动行为与明确的构成要求有关。当行为人故意不清楚时,不能将其视为犯罪行为。然而,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他合理而真诚地认为他有危险,应该允许他为自己辩护。 这也是为什么刑法规定“攻击”,这很难确定为犯罪。

林天山教授在《刑法通论》中指出,“由于侵权或攻击的种类和性质多种多样,所以侵权或攻击是否在进行,必须根据具体行为和客观情况来判断。” 但是,这种客观判断不应该拘泥于开始执行和完成刑法的概念,因为开始执行和完成判断的重点是犯罪人的可处罚性的行为阶段。 至于侵权行为是否是当前的,重点是保护维权者的利益。 "

余海明的案例在“指导意义”一节中指出,“非法侵略行为多种多样,性质各异。为了判断它们是否正在进行,应该对具体行为和现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判决标准不能机械地理解和判断刑法的开始和完成,因为开始和完成的重点是罪犯应受惩罚的行为阶段,而侵权行为正在进行,重点是保护辩护人的利益。 “这个案子的指导意义基本上是参照林天山教授的讨论来解释的。

“攻击”

余海明的案例清楚地定义了“攻击”的含义虽然犯罪意图的具体内容尚不明确,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人身攻击” "

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个是刘只用刀子打余海明。犯罪意图的具体内容不确定,不应被视为攻击。 另一种观点认为,攻击的判定应基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刘海龙的最初阶段,推踢不属于攻击,但在用刀击打之后,这种行为的性质已经升级为暴力犯罪。 刘谋的攻击非常猛烈,他的致命武器很容易造成伤亡。随着形势的发展,很难预测接下来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海明的人身安全正处于现实、紧迫和严重的危险之中。 刘对杀人或伤害意图的具体不确定性是许多犯罪的特征,而不是识别的障碍。 本案采用后一种观点。

在《指导意见》部分,该案指出,犯罪的要素是:首先,必须是暴力犯罪;第二,人身安全必须受到严重威胁 只要存在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现实,就应被视为攻击,不要求侵权人有明确的意图。

3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侯虞丘的正当防卫案件很清楚。应当参照刑法第三款所列的杀人、抢劫、强奸和绑架行为,通过比较刑法规定的暴力程度、危险程度和惩罚程度来综合判断。 提交人认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其他要素如下:第一,非法行为的对象是人身安全,即危害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 第二,非法侵略行为是暴力行为,应该达到犯罪的程度。 第三,非法侵权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4."这不属于过度防卫."

余海明的案例表明,在特殊防卫中,侵权和防卫之间没有相称性或相称性的要求。 它确认,辩护人反击的力度相等或超过力度,即使它给非法侵权者造成伤亡,它也不必担心可能建立过度辩护从而构成犯罪的问题。

《刑法》第20条第2款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的含义得到了明确界定。

1.“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制”

朱凤山的过度辩护是显而易见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意味着,根据对受保护权利的性质、违法侵权的强度和紧迫性的综合衡量,防卫措施是不必要的,防卫强度与侵权程度之间的对比也大不相同。

它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涉及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关于防御的必要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防御的必要性指的是在许多可用的防御手段中,使用对侵略者伤害最小的手段。如果使用致命武力是唯一有效的防卫手段,也可以在不考虑防卫利益和防卫损害之间比例关系的情况下使用。 因为正义不会屈从于不公正,如果不允许使用致使力,这相当于法律要求辩护人忍受非法侵权,但正如洛克所说,“一个人永远不应该向侵权人放弃自己的一步”和“法律不应该要求人们在侵权人面前放弃自己的权利” 罗克辛教授认为,“射杀小偷是必要的,只要这是保护财产的唯一方法。” ......这是法律保护的原则,是证明遗弃比例合理的原则” 另一派认为,即使使用致命武力是唯一有效的防御手段,当防御损害明显大于防御利益时,也不允许使用致命武力。 该派别认为,当侵略者的基本人权显然比无辜受害者的利益更重要,使用致命武力是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捍卫者应该力行克制,尽可能避免克制,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承受被侵犯的风险。 黑石认为,“任何行为都不能被死刑制止,除非一旦实施就会被处以死刑。”

朱凤山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过度防卫案件,是指基于被保护权利的性质、违法侵权的强度和紧迫性的综合考虑,明显考虑防卫利益与损害利益之间的比例关系。

2.重大损坏

朱凤山过度防卫案认为,重大损害是指非法侵权人死亡和重伤的后果,轻伤及以下伤害不属于重大损害。

3.《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适用于行为明显过度但结果不过度,或者结果过度但行为不过度的情况

在陈某故意伤害案件中,很明显,虽然犯罪人的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客观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能视为过度防卫。

第二,明确了两种特殊情况下正当防卫的适用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四个指导性案例,两个涉及特殊类型案件,包括陈某未成年人正当防卫案件和朱凤山民事冲突防卫过度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性案例中也明确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下正当防卫的适用原则。

(1)未成年人案件

陈某的正当防卫案件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干预保护被侵犯的未成年人,成年人更有责任提供援助。 然而,如果冲突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成年人在干预时应优先劝阻和阻止他们。如果劝阻或制止无效,在隔离、控制或压制侵权人时,应注意手段和行为强度的适度性。

法律保护和权利保护是正当防卫的两个原则。当罪犯是无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明显减轻的未成年人时,对法律保护的需要也明显减少。 所谓法律保护,是指正当防卫发挥一般的预防作用,阻止非法侵权者实施具有法律致命后果的犯罪。 正如刑法一般放弃或减少了预防未成年人的刑罚措施的适用,也应当限制正当防卫,打击非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对未成年人,我们应该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在德国刑法中,针对非法侵害无刑事责任或负有重大减轻责任的未成年人的正当防卫也受到三项原则的限制。 首先,防守者应该尽可能避免。第二,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取消极防御措施。第三,如果一个人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防御措施,他应该选择最轻的防御方法。 上述三项限制原则对未成年人正当防卫的适用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民事矛盾引发的案件

朱凤山的过度辩护案件清楚地表明,国内冲突引起的案件极其复杂,涉及防御性的争端。他应坚持法律和审慎的原则,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定,以引导公民合理和平地解决争端,避免在争端中不必要的使用武力。 一是作出总体判断,即分清因果和是非。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防御性的,应当依法认定。它不能仅仅基于结果,也不能确定或不敢确定,因为矛盾暂时还没有解决。第二,对于近亲之间的非法侵权,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加严格地限制辩护的力度。三是通过详细审查和补充调查,准确区分和认定受害人是否无过错和是否违法侵权。

余海明的正当防卫案例认为,在由国内冲突、不明确的合法和非法反对以及愤怒和报复的混合因素引起的案件中,应当非常谨慎地确定特殊防卫。

这种案件实际上涉及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一种是受害者有过错的案件,另一种是近亲之间的案件。

1.受害者有过错的案件

在德国刑法中,限制正当防卫权的案件类型可归因于辩护人的非法侵权,即非法侵权是由辩护人非法诱导的,例如,辩护人对侵略者的侮辱导致侵略者的非法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刑法认为侵略者有义务撤退,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必须进行防御,在无效的情况下必须进行进攻。

指导性案例认为,民事冲突引发的纠纷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即分清是非,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具体的认定规则不明确,德国刑法中的上述三项限制原则对处理此类案件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近亲之间的辩护案件

近亲之间的违法侵权行为也是不可避免的,对被侵权人的辩护也应该受到限制,而不应该像对陌生人那样是正当的辩护,因为在刑法中,近亲有互相照顾的义务。 法律不应该鼓励使用刀子来解决夫妻之间和父母之间的纠纷。 因此,辩护人在面对近亲属的非法侵害时,有必要避免或使用危险性较小的辩护方法,并承担轻微损害的风险,当然也没有必要承担严重损害的风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公民合理和平解决争端,避免在争端中不必要使用武力的态度值得肯定。

明确了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两个具体要求。

(一)及时、主动做好解释和推理工作

陈某的正当防卫案例很清楚。检察机关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中遇到争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检察官逐案释法制度条例》的规定,主动及时进行解释和推理工作 回答问题,澄清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的疑问,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结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案部门的检察官用人们能够理解的语言,从公平、正义、伦理和道德的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解释,以简单的正义观点寻求与当事人亲属的共同共鸣。

(二)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朱凤山的过度辩护是显而易见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意见。意见成立的,应当及时采纳或者支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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