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案发前因事办不了退贿如何认定?

时间:2019-11-22 10:32:14

  [典型案例]

   中共党员、a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科科长姜某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拘留。调查组发现并核实以下未发现的违纪违法事实后 2018年7月,a公司负责人李某得知,他想竞标的某个项目将在b市开业,评委将从a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为了赢得竞标,李于2018年8月1日找到了姜瑜,并向他支付了20万元现金以示帮助。 江收到这笔钱,表示愿意帮忙,并制定了以下计划:首先,了解项目的具体开标日期;第二,当天提前在a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口等候(根据规定,入选评委必须聚集在a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该中心送到b市开标地点);第三,利用评委们来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互问候的时间。 2018年10月15日开标当天,选定的评委到达b市后(江已经按计划打了招呼),b市评标机构收到了报告,并在开标前改变了计划。评委暂时从c市挑选出来进行评标 鉴于申请无法完成,姜瑜将全部20万现金退还给了李

  [不同意见]

   本案的争议在于江某是否确立了受贿罪,江某是否确立了受贿罪,未遂罪和中止罪的规定是否适用。

   第一种观点认为,江泽民没有帮助对方获得利益,并及时归还了钱。没有人受到伤害,贿赂也没有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主席不以自己的意志为由受贿是企图实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与既遂相比,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江主席在没有对方要求的情况下自愿归还所有贿赂是对犯罪的自动放弃,是《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损害,他应免受处罚。

  第四种意见是: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江泽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符合贿赂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确立了贿赂罪。 姜瑜退出贿赂既不会影响贿赂犯罪的成立,也不会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但可以认为是一个宽大的处罚情节。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四种意见 根据案例研究,分析如下

  一、姜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从而确立了受贿罪

   首先,从非法阶层分析 受贿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不是行贿人的财产,而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根据《刑法》第385条,贿赂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共机构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贿赂是指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产或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中,“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的与其公务行为相关的财产,是对其公务行为的不当“奖励”。 根据2016年《两所高中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一方必须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只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A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一个公共机构,江是该机构的在职雇员,属于国家雇员,符合贿赂的主要要求。江某长期在一个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招标组织服务。他利用这一职位接受他人的请求,接受他人的财产,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采取了符合贿赂犯罪行为要求的实际行动。江的收钱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当地招标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了贿赂的合法权益。江的行为是非法的,因为没有理由阻止它。

   其次,从责任阶层的分析来看 受贿罪的犯罪形态是故意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意图,并将对方提供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 如果犯罪人无意接受贿赂或不知道自己已经接受贿赂,他就不会犯有贿赂罪。

   在这种情况下,当给江主席20万元现金时,江主席知道对方有求助请求,20万元现金是对方“购买”自己工作的不当“对价”,接受金钱并承诺帮助赚钱会损害他工作行为的完整性,但他没有拒绝并积极帮助对方谋取利益, 表明他以现金20万元为己有的明显目的和违反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直接意图,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求。 因为没有理由停止任何责任,江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第三,从犯罪数额的分析 根据《解释》第一条,在正常情况下,确立贿赂罪所需的贿赂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3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江泽民收受了20万元的贿赂,达到了“巨额”贿赂的标准。

  二、蒋某收受贿赂不影响贿赂的成立

   《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贿赂案件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及时返还或者上缴受托人的财物不是贿赂 “本条的目的是将客观上收受他人财物但主观上无意收受贿赂的案件排除在受贿罪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不接受贿赂”,而是从根本上不构成贿赂。 但是,如果犯罪人在他人提交委托请求后故意收受贿赂,则该条款不适用。 这里没有“及时归还或提交”的具体时限,需要综合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姜瑜收到钱没有任何误解,也没有任何拒绝的意图,他说事后退款是由于未能完成请求,或者是因为他出于自己意愿以外的原因被动行事。 换句话说,如果这个要求完成了,江主席会放心接受这笔钱。 这也证实了江泽民接受对方贿赂的直接意图。 因此,江某因不能为所欲为而退钱的行为不符合《关于贿赂案件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不影响贿赂罪的成立。

  三、江主席已经完成了受贿罪

   在受贿罪中,犯罪人一旦完成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有害行为,即被认定为既遂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江接受了对方寄来的钱,知道他有事情要问,并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他已经完成了受贿罪所要求的危害行为,确立了受贿罪

   一旦行为成立,犯罪完成,就不可能确立犯罪未遂或中止犯罪。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分别反映了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 在这种情况下,江泽民已经完成了贿赂法案,确立了贿赂罪。不可能“返回”来确立犯罪或犯罪未遂的中止。

   姜瑜事后全额退还贿赂,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认犯罪,并真诚悔过,可视为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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