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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

时间:2019-11-23 00:30:24

  裁判规则

  1.以欺诈活动为目的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 ——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结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且非法获利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共同犯罪。

  初审法院:江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2.发布销售管制商品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 ——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结伙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审法院:江苏滨海县人民法院

  3.非法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视频吸毒,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非法持有毒品、汪庆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初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获取访问者个人金融账户名称和密码等私人信息的网络钓鱼网站构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 ——胡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他人非法设立仿冒网站,骗取访客输入个人金融账户名称、身份证号码、密码,行为人应当知道该仿冒网站极有可能是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立法观点

  1.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中“设立诈骗网站、传播集团、教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控制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界定

   建立网站和通信团体,开展欺诈、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和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网站”是其创建者或维护者为显示特定内容而创建的相关网页的集合,便于用户在其上发布或获取信息;“沟通小组”(Communication Group)是网络上一个平台和工具,供有相同需求的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沟通,如QQ、微信等。 网站和交流团体为人们获取信息、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以及相互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它们也成为一些罪犯收集和犯罪的工具和手段。 在实践中,识别此类行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者建立网站和通信团体的目的是实施非法和犯罪活动 行为人以发布法律信息、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或者网络运营为目的建立网站或者通讯组,后来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为违法犯罪活动建立的网站或者通讯组。 当然,如果行为人员知道其他人利用他们建立的网站和通信团体从事非法和犯罪活动,并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则《刑法修正案(9)》中增加的《刑法》第287条之二关于帮助实施网络犯罪的规定可适用于调查刑事责任 此外,并不排除建立网站或通讯组的最初目的是合法的,但网站或通讯组将逐渐演变为未来犯罪的信息平台。 这种情况也属于为实施《刑法》第287-1条第1款第1款规定的非法和犯罪活动而建立的网站和通信团体。

   (2)犯罪人设立非法和犯罪网站及通信团体,主要从事欺诈、教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销售违禁物品和管制物品,但不限于法律明确列出的这些类型的非法和犯罪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设立网站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构成本罪。《刑法》列举了几种更常见和更频繁的非法和犯罪活动。 建立欺诈网站和通信团体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建立一个“网络钓鱼网站”,通过网络钓鱼网站窃取和记录用户的在线银行账户、密码和其他数据,然后用来诈骗和窃取用户的在线银行资金。假冒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网站,欺骗用户直接将钱存入专用账户;通过假冒产品和广告骗取用户信任,骗取用户财物的;恶意团购网站或购物网站打着“限时购物”、“速杀”和“团购”的幌子,骗取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 建立网站和交流小组来教授犯罪方法,例如使用网站或在线交流工具来教授犯罪方法,例如杀人技能和药物制造技术。有些人甚至成立了交流小组,专门买卖人体器官,交流强奸和调戏年轻女孩的经验。 这些非法和犯罪网站使得许多犯罪技能在网上很容易学习,从而降低了犯罪门槛,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理的难度。 为制造或销售违禁物品和受管制物品而建立网站和通信团体也是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 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通过互联网论坛、博客、公共传播团体或专门设立的网站,陆续处理了枪支、弹药、毒品、迷幻药、假币、爆炸物、管制刀具、窃听和盗窃设备等违禁或管制物品的发行和制造案件。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对相关物品的控制秩序。相关物品流入社会,成为犯罪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摘自: 《最新问答》,李守伟编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98-99页。 )

  2.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中“发布制造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定义

   发布生产、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非法犯罪活动设立网站和通信团体,而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布相关非法犯罪信息 这里的违法犯罪信息主要是指生产、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及其他违禁、管制物品的信息,但不限于此类信息,也包括“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在实践中,更常见的发布“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包括发布招妓信息、销售假证件、假发票、赌博、传销等。 此外,应当指出,与第一项不同,该项下非法和犯罪信息的发布范围更广,即不仅包括在网站和通信团体上发布非法和犯罪信息,还包括通过广播、电视等其他信息网络发布信息。

   (摘自: 《最新问答》,李守伟编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99-100页。 )

  3.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中“为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界定

   发布实施欺诈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在行为方面,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1条 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1条 第三款第一项)都是信息发布。不同之处在于,我行在第2项中发布的信息明显是非法和犯罪性质的,如制售毒品、淫秽物品等信息,而我行在第2项中发布的信息明显是非法和犯罪性质的。从表面上看,这通常并不违法,但行为人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他人的注意,从而开展欺诈等非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只是行动者犯罪的掩护。 例如,通过发行低价机票、旅游产品、保健品等商品信息,吸引他人购买,然后实施欺诈、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项规定主要针对跨地区、受害者众多和难以获取网络诈骗犯罪证据的问题。它具体规定通过欺诈和其他非法犯罪行为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为犯罪。事实上,它推进了刑法惩治犯罪的环节,以利于司法机关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切断犯罪链,防止更严重的不良后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办案部门在调查具体案件时,应根据掌握的线索,尽力查明犯罪人在网下实际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 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人犯有欺诈等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欺诈等规定定罪处罚 经过深入工作,由于证据等原因,对以欺诈等犯罪为目的发布信息的实际行为,确实难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据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刑罚与犯罪相适应,避免犯罪人因本条的规定而逃避对诈骗等犯罪的侦查。

   (摘自: 《最新问答》,李守伟编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100页。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287-1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为实施欺诈、教授犯罪方法、生产或销售违禁物品、受管制物品和其他非法犯罪活动建立网站和通信团体;

  (二)发布生产、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三)发布实施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前两款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了这一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第七条 刑法第287-1条 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1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1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1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借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网站;

  (二)设立非法、犯罪活动网站数量超过3个或者注册账户总数超过2000个的;

  (三)成立非法犯罪活动通信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组成员账号达到1000个以上的;

  (四)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或者发布违法犯罪活动实施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100多条相关信息;

  2.向2000多个用户账户发送相关信息;

  3.向成员总数超过3000人的通信组发送相关信息;

  4.通过社交网络传播相关信息,累计关注人数超过30,000人;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在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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