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2019,惹不起的寻衅滋事罪!别不当回事!【不当心就犯】

时间:2019-11-02 19:12:30

  理清寻衅滋事罪的几个异常情况

  01、 骂 街

   近日,北京丰台公安局官方微博“丰台警务”发布简报:2018年8月2日7: 00左右,曹某驾驶一辆机动车驶入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的一条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驾驶电动车的男子发生争执,侮辱对方。

   针对他在公共场所的公然虐待行为,丰台公安局在调查取证后依法拘留了他刑事。 由于滥用“北京傻*”和“穷人*”等词,一旦在互联网上传播,就引起了北京市民的广泛关注,加剧了北京居民与外来者之间的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当然,只有那些骂北京的人才会被定罪。 同样,唐谋谋曾经在他的朋友圈里骂过郯城人,这也引起了公愤!

  02、 微信群留言辱警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付嘉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造成两名警察重伤死亡。 事件发生后,仁寿全城哀悼,广大人民深感悲痛。 然而,在微信平台上,一个昵称为“山流水,溪流水”的网民在微信群“和谐中铁”中发表了侮辱性言论,如“杀人犯是英雄,警察是持证盗匪”。发表的侮辱性言论涉及面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这个人现在被刑事逮捕了。

   据报道,四川省至少有八人因侮辱牺牲的民警和辅警而被捕。

   当然,这绝对不是第一次了。前网民“战略傻瓜局的参谋上校”在今天的头条新闻中,在一篇名为“沈阳刑警在执勤时被一名嫌犯袭击,造成‘一死一伤’”的新闻报道中发帖称:“人民英雄太强大了(别误会,我说的是杀害警察的壮汉” 微信用户廖阿孙智滨在微信群中发布了一条羞辱性的消息,称:“干得好,干得好,警察叔叔死了。” 这两个人也因涉嫌制造麻烦而被拘留刑事。

  03、 网上发文不慎

  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 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已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诉书认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和浏览,混淆视听,损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门为维护公共秩序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重大举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不是一个单独的事件。媒体人士秦moumoumoumou由魏moumoumoumou介绍,并受他人委托撰写了一篇题为《乌木·齐木宣传moumoumou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一审判决的结论是,这篇文章在没有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被“公开发表”,文章中有三个虚构的事实。 最后,秦Moumoumou和介绍人魏moumoumou以及委托人潘moumou都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04、 上访、维权讨说法过激

  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 刑。这样的案例可谓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这里就不再多举,上访者好之为之。

   手术后5小时,病人在家中死亡。家属聚集在村里的亲戚和20多名村民把尸体带到清林医院进行评论,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 陇南文县警方依法拘留了周某的三名主要嫌疑人刑事 确实有许多这样的例子。

  幸灾乐祸

   5月28日清晨,吉林省松原市发生了5.7级地震。这场灾难触动了全国网民的心。 然而,就在这一天,一些人在地震中虐待他们的东北同胞,并被全国的网民杀害。

  06、 伤害民族感情

   微信上一名绰号“圣诞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上发布非法言论“南京是一个坑,日本人应该被允许再次屠杀它”而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07、 污损领导人画像

   为了引起注意,42岁的孙曼·宾在天安门大门向毛主席画像扔墨水瓶,导致画像被污损。 法国晚报上午报道,东城法院以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孙兵一年零两个月监禁。

  08.在线愤怒的过度表达

  今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钱宝网" 集资参与人,因不满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钱宝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QQ 群" 备用防走散旅游"发布违法言论,煽动他人实施驾驶卡车冲击国家机关、劫持人质、持械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对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过信息网络煽动实施非法犯罪和制造骚乱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洪磊涉嫌寻衅滋事。

  侵略定罪和判刑(备案)的全面标准

  刑法条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

  (三)强行占用或者任意损坏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扰乱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聚众实施前款所列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等级(两个等级):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

  (三)情节严重的,强行侵占公私财产。

   (四)扰乱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所列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拒绝纠正:由于婚姻纠纷、邻居纠纷、债务纠纷和其他纠纷,实施殴打、虐待、恐吓他人或损坏或侵占他人财产等行为的行为人一般不被视为“寻衅滋事”。然而,在受到相关部门的批评、制止或惩罚后,犯罪人继续实施第一线行为,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除外。

  绘图标准(四种表达形式):

   (一)“情节恶劣的任意殴打他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伤;(二)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随意反复殴打他人;(四)用致命武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七)其他严重情节

   以“异教徒”或者“宗教叛徒”为由任意殴打、追逐、拦截、侮辱他人,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用致命武器追逐、拦截、虐待或者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虐待或者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的;(六)其他严重情节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和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占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强占或者索要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公私财产,或者任意损毁、侵占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公私财产;(二)多次强迫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强行侵占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的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的;(六)其他严重情节

   (四)“在公共场所制造骚乱,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公共场所人数、骚乱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剧院、展览、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教唆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制造骚乱、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重复”一般应理解为两年内寻衅滋事三次以上(包括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以抵销) 两年内多次寻衅滋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升级标准:

   聚众三次以上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

   第二,每一次寻衅滋事的行为都没有得到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

   第三是反复挑衅的时间跨度,只要不超过起诉的法定时限,就可以包括在内。

  豁免和较轻标准:

   如果犯罪者认罪或悔罪,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获得受害者的理解,他可能会受到较轻的惩罚。如果罪行情节轻微,可免于起诉或刑事处罚。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况的识别):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次以上轻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恶劣情形”:

  (1)任意殴打许多人;

  (2)聚众殴打他人;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任意殴打他人两次;

   (五)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任意殴打他人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公共场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形”:

  (一)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的;

  (二)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四)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受到追捕、拦截、虐待或者恐吓的。

  (三)强占或者索取价值500元以上的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或者侵占价值1000元以上的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强占或者索取或者任意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其他加重情节”:

  (1)反对多人侵占或任意损坏或侵占公司财产;

  (二)聚众持有致命武器,强行或者任意损坏或者侵占公私财产的;

  (三)在公共场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混乱的;

   (四)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强行查封、扣押公司财产

  (四)犯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项以上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多人轻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三)在公共场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混乱的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组织者应当定罪判刑,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解释》中的“持有致命武器”是指犯罪人携带致命武器制造麻烦的情况。 这里的“致命武器”是指各种枪、刀、棍、砖和其他可能造成伤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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