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 应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时间:2019-11-02 16:50:41

  情况

   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以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帮助被害人交易商三十筹集资金为名,骗取被害人交易商三十共计67万元现金 受害者尚某于2018年1月4日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展开调查,传唤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拒绝说明他的犯罪事实,编造虚假陈述,如为商某融资,并安排牟阳提供虚假证词为他掩饰。 由于证据不足,该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驳回。 2018年6月2日,该案件重新开始调查。调查人员当天给嫌疑人王某打了电话。在审讯过程中,王某拒绝承认他的欺诈行为,并伪造了他与商某有经济纠纷的假象。 此后,负责此案的警方获得了王某银行账户的转账细节,并通过结合转账记录以及商某和王某提供的其他证据,基本掌握了王某的犯罪事实。 调查人员于6月3日再次传唤并询问王,并在讯问中向他出示了上述证据。王随后供认了他对商某欺诈的犯罪事实

  差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自首。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被告人王某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在接受警察教育后,他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这构成了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是,公安机关已经传唤和讯问了王几次,但王没有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命令他人作伪证。他没有自愿投降的主观意愿。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并出示关键证据后,他最终被迫承认欺诈事实,不能被视为自首。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虽然通过电话自动传唤到案件中,故意谎报口供并教唆他人作伪证,但案件过程不属于“自动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第一条第一款,“自首是指在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虽已发现犯罪嫌疑人,但尚未讯问犯罪嫌疑人,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被传唤后自动出庭的动机是不同的。他们中的一些人确实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因为他们认罪。他们中的一些人有幸运的心理来测试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掌握程度。其他人作出虚假陈述,故意干扰司法机关的调查方向。 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因为该行为人在接到电话或口头通知后自动到庭,就认定该行为人是"自愿自首"。它还应该根据行动者到达案件后的客观表现来判断案件。

   本案公安机关首次立案侦查后,王某(a /[被告)被多次电话传唤讯问。然而,王某没有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命令牟阳提供虚假证词并为他掩盖事实,这导致该案在首次立案后被撤回刑事;经过第二次调查,公安机关再次给王某打电话。抵达后,他仍然拒绝在当天的审讯记录中解释他的犯罪事实。 因此,尽管王被电话传唤后自动到达,但他一再的虚假陈述和煽动他人作伪证并不反映他的忏悔和悔悟态度,也不反映他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这不能被视为“自动投降”

  二、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之前没有如实供认,不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自首时虽未披露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自首的,视为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在移交的最初阶段没有作出真实的陈述,但案件的侦破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的陈述在侦破案件和确认犯罪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也可被视为自首。 然而,如果被告人在到达该案后经过多次讯问后没有作出真实陈述,并且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事实之前没有作出真实陈述,表明他不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他不能被视为自首。

   本案调查人员在第二次立案讯问当天获得了王某的银行交易记录,并根据商某与王某之间的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证据,基本掌握了王某的犯罪事实。 调查人员第二天再次传唤并审问了王某。审讯期间,他们向他出示了上述证据。经过劝说和教育,王某最终供认了他对商某欺诈的全部事实,这既没有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也不符合自首的特点

  三、被自动传唤到庭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可认定为自首

   自动自首和如实自首是建立“一般自首”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彼此不同,而且不可分割。因此,它们不能相互分离,应结合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全面识别。 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具体认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对于被传唤后自首和“立即自首”的行为人,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犯罪事实和证据,都应视为自首;对于被传唤后自愿自首的行为人,尽管他在自首开始时没有说明犯罪事实,但他是在司法当局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自愿自首的,这在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也应被视为自愿自首。对于被传唤后自愿到庭,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出示已经掌握的证据之前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且在司法机关出示犯罪证据之前不供认犯罪的,侦查机关主要依靠侦查和取证。行为人的自首既不反映认罪,也不节省司法资源,不应被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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