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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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14:50:25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辩护律师通常有两个主要的辩护优先事项。
一是行为人骗取贷款的行为是否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然而,对于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不明确的认定往往导致不同地方的不同判决。 例如,一些法院将实际损失视为定罪和判刑的标准,而另一些法院盲目地将未偿贷款视为定罪和判刑的标准,甚至一些法院直接将获得的贷款数额视为定罪和判刑的标准。 这三个标准可以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然而,许多向银行借钱的行为者往往拥有全额抵押担保,这意味着即使行为者确实使用欺骗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导致银行贷款在以后阶段无法偿还,只要银行实现抵押,银行本质上就不会有任何财产损失。 那么,在不符合贷款诈骗罪“重大损失”的条件下,行为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银行工作人员发放贷款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用通俗的话来说,这个论点是,当行动者以欺骗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是否知道这种欺骗,或者行动者是否实施了“欺骗”,例如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提供虚假合同。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识别银行工作人员的“知识”,因为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并不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往往看重企业的还款能力,即是否有抵押担保,以及企业多年来由于借款和还款而积累的信用状况,甚至有些企业贷款都得到政府机构的认可 因此,一旦贷款因业务问题无法偿还,司法机关很难在银行中发现主观问题。
理论上,上面提到的两个论点应该是有效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为什么在逮捕和起诉阶段不能停止诉讼程序,达到无罪的效果,值得思考。
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但提供全额抵押担保,或者银行主观上知道行为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然而,许多法院最终认定犯罪人构成诈骗贷款罪,但几乎没有一家法院被判处实际刑罚。 除了“报告真实情况,出售不真实情况”的可能性之外,这更有可能反映出法官对行为人的“贷款欺诈”也持否定态度。
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项司法解释,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进一步完善对不公正和错案的歧视和纠正机制,做到有错必纠。
这样,也许,许多中小企业可以真正看到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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