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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院史上最严强制执行措施来了!(5月1日施行)

时间:2019-11-02 19:39:0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我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276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果您在实践中遇到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措施的几点意见(试行)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2766会议通过)

   为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依法惩治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行为,督促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接到执行案件后,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单》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申报财产 当事人拒绝申报财产而不履行的,应当在《实施通知》和《申报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3. 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应当自调查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和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 被执行人违反《消费限制令》的,执行法院应当处以罚款,并在调查之日起10日内予以拘留。

   五、行政法院发出查封、扣押令、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和其他动产移交行政法院 拒不移交的,处以罚款,并在10日内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转让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情况。

   六、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拒绝腾退涉案房屋和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罚款、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虚报财产,违反消费限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在一个月内移交公安机关刑事责任

   八、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情节轻微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拘留决定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在10日内到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有新的阻碍执行的原因,可以再次处以罚款或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低于1000元。 对单位罚款数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

   在拘留期间,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和其他承认错误和悔过的情况,可以命令被执行人作出悔过陈述,并提前终止拘留。

   十一、应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特殊情况下暂时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批准。 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金钱给付型民事执行案件

   同一主体在同一执行法院有一系列执行案件,本意见的执行措施可以根据其中一个案件执行,执行措施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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