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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行计件工资没加班费?真不是这样的,别被坑了!

时间:2019-12-19 05:30:20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拖欠加班费的情形存在,有平时的加班,也有周末的加班,那对于计件工作人员,他们有加班费吗?计件工资引发了很多争议,下面我们一起先看看这起案例。

  案 情 简 介

  服装厂是2016年11月25日核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某凯。陈某鹏于2017年7月17日入职服装厂,从事车位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陈某鹏按计件计算工资,多劳多得。

  陈某鹏称服装厂未对其提出每月的产量要求,按照陈某鹏的实际产量计件计算工资。陈某鹏还称服装厂的计件单价太低,认为工资数额太少。2017年8月,服装厂发放陈某鹏上月工资1755元。陈某鹏认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服装厂还应支付当月工资差额150元。服装厂未支付陈某鹏2017年8月的工资。

  服装厂称陈某鹏当月工资数额为1186.6元,并称系因陈某鹏认为工资不合理而拒不领取工资。陈某鹏则称当月工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包括8小时以外的加班费。

  诉讼中服装厂提交了陈某鹏8月份工资单,显示陈某鹏当月工作量,与工资数额为1186.6元。陈某鹏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工资单还漏统计了钉裤袋130件及车袖口358件的工作量,单价均为1元/件。

  按服装厂提交的上述陈某鹏上班记录统计,陈某鹏共计9个休息日有上班记录、工作日延长加班的记录合共有18天(含2017年8月17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3小时)。另陈某鹏提交的上班考勤记录显示2017年8月17日、18日与21日晚上均有加班记录,22日上班至15点39分。

  庭审中,陈某鹏称每天上班的时间都会超过10到11个小时,白天8小时,晚上加班3小时,服装厂厂里没有打卡机,陈某鹏自己记录上班时间。陈某鹏还称计件单价太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并结合其上班时间与加班时间计算工资与工资差额。

  判 决 要 点

  法院审理认为:服装厂主张实行计件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服装厂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该案中,服装厂并无举证证明合理确定陈某鹏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也无证据证明向陈某鹏进行公布,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鹏在职期间完成的实际工作量。

  同时,按照服装厂提交的陈某鹏2017年7月的出勤天数与加班时间情况,以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核算当月陈某鹏的工资数额也超出服装厂向陈某鹏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因此,陈某鹏主张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应得工资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同理,以上述同样的方法,即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结合服装厂提交的陈某鹏在职期间的出勤天数与加班时间,经核算,陈某鹏2017年7月的工资差额与2017年8月的工资数额合共金额不低于陈某鹏主张的2700元,陈某鹏此项主张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服装厂在与陈某鹏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陈某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陈某鹏支付2017年8月17日至8月22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895÷21.75×5=435.6元。

  判 决 结 果

  综上,法院判决:服装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鹏支付2017年7月与8月工资差额合共2700元;服装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鹏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35.6元。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确定合适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然后按照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情况,支付相应工资。计件工资制度是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按照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数量和单位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工时制度可分为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除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外,均要执行标准工时制,上述条款并未规定计件工作制可以不遵守标准工时制。

  因此,除经批准执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外,计件工作制也应当遵守标准工时制,平均工作日超过8小时,宜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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