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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保险待遇吗?

时间:2019-11-15 05:31:45

赵敏是乐盈公司的员工。

赵敏2007年生了一个男孩,2015年10月生了第二个孩子(注:当时生第二个孩子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生第二个孩子时,赵敏花了3832.89元医疗费。公司不支付产假工资。

2016年9月21日,赵敏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医疗费3832.89元,产假工资7159.8元,生育津贴3500元。

2016年12月13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将支付6,498元(2,166 x 3)的三个月产假和2,800元(2,500+300)的产前检查和分娩费。

公司拒绝接受该决定,并于2017年3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产假工资可以得到支持,但享受产前检查费和产妇医疗费的前提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不能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敏6498(2166×3)元三个月产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都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工作。妇女在月经、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受到特别保护。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于婚姻、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由此可以看出,妇女应该享受产假,无论她们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由于公司不反对赵敏生孩子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66元,公司将支付赵敏三个月产假的6498元。

关于公司是否向赵敏支付产前检查费和产妇医疗费的问题。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向生育工作者提供经济和物质援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鼓励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上述规定表明,建立生育保险是为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因此,公司不应支付赵敏2800元的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费。

总而言之,法院裁定:1 .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公司将支付被告赵阿敏三个月产假工资6498元;拒绝了赵敏支付2800元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费的要求。

公司上诉:非法生育不应享受带薪产假

公司认为2015年10月赵敏的出生是非法的,公司不应该支付三个月的产假工资。

《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待遇的充分适用,应以女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引发劳动争议的批复》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除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自行承担怀孕、生育和产褥期的全部费用,不得享受育儿补贴和困难补贴。

赵敏生孩子是违法的。事实很清楚,公司不应该支付产假工资和所有与非法生育有关的费用。总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

赵敏认为,根据《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赵敏应享有产假工资等特殊保护。该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生育保险福利的享受取决于计划生育政策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的规定指出,生育保险的建立是为了确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赵敏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上一年度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我院不支持赵敏要求公司支付生育医疗费3832.89元、产假工资7159.8元、生育津贴3500元。

法院确定并采纳了公司上诉的理由。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赵敏要求公司支付生育医疗费3832.89元、产假工资7159.8元、生育津贴3500元的请求。

凯斯诺。:(2017) E 06钟敏2356(当事人是化名,案件已被简化以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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