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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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17 10:30:29
【司法观点】
公司决议解散时应当知道其与工伤员工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而公司在清算报告中称企业债务在进入清算之前已支付完毕。由此可见,清算组在履行清算程序中并未如实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的法定义务,清算组成员对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本案中,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成立清算组,由于清算组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工伤员工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故工伤员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陈某未与深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经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9】594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确认陈某与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8年7月1日,陈某在陕西咸阳国际机场因工外出受伤,受伤部位是右腿;2018年9月2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属于工伤;2020年10月26日,陈某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和停工留薪期均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停工留薪期: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仲裁结果:由于X公司已被注销,2020年12月2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深宝劳人仲(沙井)不【2020】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X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成立,X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到深圳市备案,常某为清算组成员,于2019年9月6日注销,股东为常某(持股比例100%)。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陈某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X公司未依法足额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保险待遇应当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X公司予以支付。
本案中,X公司于2019年9月6日9注销公司之前,陈某已于2019年4月24日就确认与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X公司决议解散时应当知道其与陈某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而X公司在清算报告中称企业债务在进入清算之前已支付完毕。由此可见,清算组在履行清算程序中并未如实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的法定义务,清算组成员对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本案中,X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股东常某。由于清算组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陈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故陈某主张清算组成员常某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常某向陈某支付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护理费3676.24元,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42388.6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2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68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1160元,支付鉴定费300元。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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