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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在审理中如何认定?

时间:2020-06-30 10:30:21

  案件提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法院应该按照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争议焦点

  交警部门在原有的证据基础上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应如何审查与判断该两份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基本案情

  田某锡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国道上不慎摔倒,滑至对向车道时与迎面而来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左后轮碰撞,当场死亡,重型车司机余某华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后执勤民警接到报警而将余某华拦下检查。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田某锡与余某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害人亲属不服,申请复核。交警部门作出撤销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认定余某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余某华犯交通肇事罪

  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余某华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余某华不服,上诉称:一审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尽查实职责。

  二审改判余某华无罪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在受理死者家属对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后,没有书面通知被告人余某华,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以及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的规定,剥夺了余某华提出意见的权力;交警部门在没有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改为认定余某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没有依据。而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事发时天色较暗,路面没有路灯,余某华驾驶的车辆长19.5米,辩称当时并未发现有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证人证实余某华被拦截时表情惊愕,配合交警调查,不足以证实余某华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因此,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行了适当的划分认定,应当作为定案依据。遂依法改判余某华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二审法院从程序和事实两方面对前后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最终将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并依法判决上诉人余某华无罪,既保障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从侧面促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责任事故认定中更加严谨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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