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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拒执罪立案的四点原因

时间:2019-12-02 10:30:18

  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大打击拒不犯罪的力度,许多案件相继立案。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难以提出一些拒绝执行的案件。主要原因如下:

  办案单位之间对拒执罪的理解存在分歧。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和12种具体情形中的诸如“隐藏、转移财产”“拒不迁出房屋”等情形达到何种程度构成拒执罪的理解和把握不一,如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转让财产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时,还要求查出该所得款项的去向,若是用于归还其他债务、生活消费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有继续履行义务意愿的,则不构成拒执罪;该种理解实际上是从“结果犯”去理解拒执罪,偏离了拒执罪是 “行为犯”的性质。

   与此同时,“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从而造成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没有相关标准,包括什么构成“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实现“遭受重大损失”,这使得难以适用。此外,当执行过程中出现终止执行、执行和解等其他程序性问题时,检察院和法院刑事庭也保持谨慎态度。甚至三个公安机关和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分析也有不同的看法。上述情况导致法院执行部门不立案、检察院退回案件或者案件移送后法院刑事部门不敢判决的情况。

   处理单元之间协调不佳 公安机关收到法院执行部门移交的材料时,通常按照拒不执行犯罪的定罪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审查。然而,法院很难深入挖掘线索并收集证据。有些证据只能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才能获得。此外,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后,由于长期协调,公安机关长期未能立案,导致后期难度加大。同时,在办理拒不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检察院都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工作方法办理的。在发现问题后,他们没有及时与执法部门沟通,导致未能立案。例如,当公安和检察院对案件有分歧时,他们没有与法院的执法部门沟通,导致案件被退回。

  执行参与主体问题突出。部分申请执行人参与意愿不强、配合度不高,且对被执行人的行为上升到刑事案件持消极的态度;而积极追求被执行人拒执罪效果的申请人,往往通过信访的方式向经办法官施压,导致有些案件“带病”移送。同时, 被执行人查找难度较大,部分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地,或故意躲避在外地,其行动轨迹难以掌握,且跨区域拘留又存在障碍;除此之外,由于案件未进入刑事程序,部分证人不配合法院调查,而执行阶段法院又无法强制证人作证,导致有些证人证言难以获取。

   这个案子的执行有漏洞。 在处理执法案件的过程中,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忽略了案件的一些细节,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从而导致案件没有变成拒绝案件,例如较为突出的交付问题。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在处理执法案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如何尽快结案。因此,他们在采取执法措施的过程中没有注意固定一些相关的证据,造成后期很难收集证据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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