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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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09:55:51
根据规定,任何人使用QQ群/微信群招妓都可能构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或介绍卖淫罪。 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它构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在什么情况下它也构成介绍卖淫罪?
在QQ群/微信群中拉客的信息并不少见。 提交人最近接触到一起与微信嫖娼有关的刑事案件。涉案各方之所以卷入此案,是因为他们在微信上发布了嫖娼信息 使用QQ群/微信群发布征集信息的犯罪是什么?这是作者在本文中提出的问题。
2017年7月2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纳、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拉客、嫖娼违法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应当定罪处罚,按照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任何人使用QQ群/微信群招妓都可能构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或介绍卖淫罪。 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它构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在什么情况下它也构成介绍卖淫罪?
上述司法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刑事审判庭庭长解释了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要点。 该解释指出,刑法第287-1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拉客、嫖娼信息的严重行为,并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实犯罪者也在网下介绍卖淫活动,这构成犯罪,介绍卖淫罪可适用于调查责任。
根据上述权威解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标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能够证实犯罪人也在网下进行卖淫活动,构成犯罪,可以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
因此,仅使用QQ群/微信群发布征集信息,就可能构成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如果除了公布招妓信息之外,还实施介绍卖淫活动(介绍妓女和嫖客之间的牵线搭桥),那么如果介绍卖淫罪同时构成,则介绍卖淫罪应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介绍卖淫罪的责任应适用。 纵观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我也支持笔者总结的判决规则:
(1)广州越秀区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越秀区法院查明,被告郑在微信上以集团所有者身份创建和管理了四个微信集团,发布信息便利集团内卖淫嫖娼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加入了几个介绍卖淫嫖娼的微信集团,并利用手机微信发布集团规则、宣传妓女、发布妓女照片等。
越秀区法院裁定郑犯有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判处他10个月监禁和3000元罚款。
(2)广州从化区法院(2017)粤0184判决第920号
从化地区法院发现,被告丁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附近成立了微信群,通过微信号三十发布卖淫信息。他多次将妓女袁某1、牟阳1等人介绍到客户指定的卖淫嫖娼场所,并向他们收取介绍费,以获取非法利益
从化地区法院裁定丁磊犯有介绍卖淫罪,判处两年监禁和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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