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看澳门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制度,对我们有何启发?

时间:2019-11-04 09:56:12

最近,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等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2016年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召开,教育协会教育部长袁贵仁承认安全压力最大。 从立法角度来看,中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毒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在中国大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一般是16岁,但对于那些犯有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的人来说,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4岁 但是,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却作出违法犯罪事实的未成年人,目前内地还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制。正因如此,社会上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不断出现。2016年5月,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对此作出回应:单纯运用刑罚手段不能彻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目前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进行大量论证和研究,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事实上,澳门刑事责任年龄也曾遭遇较大的社会争议。澳门与内地同属大陆法系,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也有一定相似性,回顾相关历史,了解相关现状,应当会对内地有所启发。


一、澳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现状

人们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他们的年龄有很大关系。 因此,刑法通常规定自然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这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年龄。 目前,涉及少年司法的国际文件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德准则)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其中,《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3项特别提及“要规定无触犯刑事能力之最低年龄”。《北京规则》第4条也规定:在承认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此外,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中提出: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制为14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设定在18周岁。不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不同,立法模式也不一样。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模式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非常重要,应重视教育和矫正。太高或太低都不合适。 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考虑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世界趋势;保护青少年;青少年心智和智力的成熟;维护公共安全 更具体地说,必须考虑许多因素:如本国儿童的身心发育状况、接受教育的情况、对儿童越轨行为的政策等,而这些情况又与本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儿童教育的实施条件,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等有密切关系。 目前,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刑事责任年龄主要分布在10至16岁之间,以14岁为刑事责任的起点 在立法模式上,主要有二分法和三分法 二分法就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成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以及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三分法则多了一项例外,即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当然,同一年龄人的心智程度不可能一致,但由于法律经济及法律安定的要求,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规定是绝对规定,而无裁量空间。


(二)澳门刑法的有关规定


1974年之前,葡萄牙将其1886年《刑法典》适用于澳门 1974年4月,葡萄牙发生了一场革命,推翻了独裁政权,并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刑法 然而,为了实现澳门的立法自治,该刑法不适用于澳门。澳门将继续沿用1886年的旧刑法,直到1996年澳门颁布实施《澳门地方刑法》 1996年《澳门刑法典》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二分法立法模式,即绝对非刑事责任阶段和完全刑事责任阶段。 《澳门刑法典》第18条(由于年龄不可归罪)规定:“16岁以下的人不得归罪。” " 据此,澳门现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未满16岁的青少年不会因其所作出的违法犯罪事实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任何犯罪,法官在量刑时也必须依法考虑特别减轻刑罚的情节。



二.澳门刑事责任年龄修改争议

随着澳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犯罪的情况也在发生变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早在2000年7月18日,澳门立法会曾围绕“促请立例规限16岁以下青少年,必须在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下方得于午夜至清晨外出”的议题展开激烈讨论,即“禁止青少年夜游”法案,主流意见认为应当及时检讨澳门青少年法律制度,并首次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不过最终没有表决结果。澳门法务局还曾经分别于1998年5月、2002年4月及2004年11月完成三份《违法青少年特征调查报告》。2006年4月,澳门法务局又专门委托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及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等三家机构,就刑事责任年龄的检讨工作开展为期两年的研究计划。不过,经过专项研究和公开咨询以后,还是以维持现状而告终。


澳门社会的一些变化


20世纪90年代初,澳门逐渐发展成为以第三产业为主导的经济模式。进入21世纪后,澳门博彩业发展迅速。经济繁荣也带来了更多的社会变革。 就未成年人的成长而言,家庭、教育等条件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从家庭角度来看,澳门的离婚率从1991年的0.45%上升到2005年的1.17%。离婚家庭及其子女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与此同时,中学毕业生人数从1,392人上升到2,301人,1997年至2005年少年犯人数也呈上升趋势,从1997年的121人上升到2005年的262人,是这一数字的两倍。 相关调查显示,年轻人的平均非法年龄为14岁,而且往往较轻并在上升。 在一个快速变化的社会中,新旧价值观不断相互冲突。许多社会问题可能是新的,没有先例可循。未成年人的行为也可能与传统社会大相径庭。青少年犯罪将不可避免地增加。 1995年在澳门进行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澳门居民将青年问题列为第一大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公众呼吁审查目前针对年轻人的法律制度,包括刑事责任年龄。


(2)研究团队的成果和建议


2007年11月,研究小组发布了《刑事责任年龄研究综合报告》 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现状、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的社会因素、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社会各界对刑事责任年龄修订方案的意见等。


研究小组对1997年至2005年司法程序处理的少年犯罪案件数据进行了分析和整理,结果表明,在此期间,涉及司法干预的少年犯罪案件数量没有显著增加。 研究小组还对学生、家长和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和面对面访谈,了解到澳门青少年的心理发展、道德认知和判断能力具有以下特点:当10岁以下儿童进入青春期时,他们的道德操守明显下降,但当他们达到14岁左右时,他们的个人道德操守趋于成熟和稳定;从14岁左右开始,他们的道德判断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有显著的上升趋势。14岁以后,他们的道德判断能力一般处于较高水平。 研究结果指出,即使澳门打算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也不应低于14岁。 换句话说,14应该是底线。 此外,大多数受访专家认为,只有在极其严重的犯罪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才应降至14岁,并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近一半受访居民认为,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保持不变。半数以上受访居民认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大多数人声称,只有在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时,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应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研究小组建议:“澳门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本保持不变;然而,对于一些极其严重的罪行,犯罪人必须在年满14岁时承担刑事责任。 " 在遵循预防及遏止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考虑到澳门青少年犯罪出现低龄化、暴力化、严重化的特点,并参考国际性规范文件及邻近地区的立法经验,研究小组指出:“极度严重的犯罪”应同时具备下列要件:(1)采取暴力方式。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曾针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提及的“最严重的罪行”进行解释,指出:“最严重罪行应排除所有的非暴力犯罪”。(2)有关犯罪能使社会普遍产生忧虑感及恐惧感。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对社会的冲击最大,严重危害大众生命安全,刑事介入方能彰显社会公义。(3)有关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不可磨灭及不可弥补的后果。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亦曾就《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中的“最严重的罪行”解释,并指出其范围“不应超出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之结果的故意犯罪”。(4)有关犯罪行为严重反社会伦理,其社会危害性为人们所普遍认知,也能为有关年龄层的青少年认知。(5)有关犯罪必须是青少年故意作出且应当严厉谴责。报告还指出:无论是以年龄趋势分析或比较不同年龄的社交情意和心智发展,都可得“14岁是澳门青少年心智发展的分水岭”的结论。基于上述因素,研究小组在报告中进一步建议,“极其严重的罪行”应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故意)罪行: 第一类是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包括杀人、因严重伤害他人身体而致人死亡、因剥夺他人行动自由而致人死亡、因绑架而致人死亡、因抢劫而致人死亡、因暴力毁损而致人死亡、因勒索而致人死亡;第二类是导致他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的犯罪,包括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因剥夺他人行动自由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因绑架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因抢劫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第三类是严重的性暴力犯罪,包括强奸。



三、澳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关配套

虽然澳门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很高,但对违法的16岁以下青少年没有监督空白人。 为了有效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澳门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违法未成年人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较好反映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性。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些制度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中,2007年出台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以下简称《教监法》)尤为重要,其规范12岁至16岁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措施和程序的设计回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帮助违法青少年改过自新,也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提高效率。


(a)社会保护制度


在葡萄牙,12岁以下的儿童被认为不能违法,需要保护而不是惩罚。 如果这些儿童缺乏必要的教育照顾,并被认为处于危险之中,国家应该进行干预。 澳门的法律深受葡萄牙的影响。即使12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他们也将被视为受害者而不是犯罪者。因此,采取保护措施来消除风险,为他们的成长创造健康的环境。


1.法律渊源


法令。65/99/M,“未成年人管辖范围内的教育系统和社会保护系统”涵盖两类:教育系统和社会保护系统 澳门回归祖国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青少年犯罪的变化,上述法律逐渐过时。因此,立法会已作出修订。法律不。最终生效的第2/2007号法律适用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犯罪或犯有轻罪的12岁以下但未满16岁的少年”。因此,“教育系统”是原法律的一部分。65/99/M号文件已相应废除。


2.社会保护的一般措施


今天,“未成年人管辖范围内的教育制度和社会保护制度”中的社会保护制度仍然有效。当未成年人有社会保护需要时,应当依法采取和实施措施。 一般措施的适用范围是未满12岁而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轻微违反或行政上违法行为事实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论年龄而处于下列任一情况的未成年人:(1)受虐待、被遗弃、无依靠或其他情况,而任一情况均足以使其安全、健康、品德培养或教育受到危害;(2)其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的实体对其滥用权力;(3)显示极不适应父母或监护人家中的纪律、所从事职业活动的纪律或照顾未成年人实体的纪律;(4)根据其状况、行为或发展倾向,显示出极难适应社会生活;(5)行乞、游荡、卖淫、放纵自己、滥用酒精饮料。下列一般措施可单独或一并采取:(1)透过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的实体给予辅助;(2)透过另一家庭给予辅助;(3)交托予第三人;(4)自立的辅助;(5)交托予家庭;(6)交托予机构。


(二)教育督导制度


一方面,《教育和监督法》旨在引导年轻人树立守法观念和正确价值观,教育和纠正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


1、教育督导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教育督导法》的规定,有八种教育督导措施:警察告诫;司法告诫;统一;遵守行为准则;社会服务秩序;缓刑令;呆在短期宿舍;房子 这八种措施的适用条件各不相同,可调整严重程度和危害性不一的行为,具有较好的区分度和针对性,更有利于达到矫正和教育的目的。各项措施还设定了跟进期限,分别由最短的20小时“社会服务令”至最长的“收容”5年。总的来看,措施的设计兼顾教育、治疗及矫治三方面的因素,既引进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也融入了社区为本的监管方式,而收容是作为最后手段来适用的。其中,“警方警诫”是2007年新增加的一种非司法介入措施,将适用司法程序的严重个案与适用行政程序的轻微个案区分开来,从整体上完善了澳门少年非行的处理体系。


2.教育督导制度的实施效果


《教育和监督法》的实施在过去十年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相关统计,澳门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在2007年前后发生了明显变化。 当然,有许多原因,例如,当地经济繁荣稳定,青年人口正在减少。 然而,不可否认,《监督教育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司法机关、公安警察、重返社会部门、少年感化院和其他实体直接参与教育监督活动,各方一直在跟踪非法未成年人的情况。 根据官方统计,澳门的少年犯数量近年来有所下降。 澳门“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报告”(2002-2008年)的数据显示,检察官办公室在初级法院向16岁以下儿童移交教育档案的案件数量从2002年的91起上升到2007年的400起,2008年下降到187起。 让我们以少年感化院为例。从2004年到2007年,感化院录取的学生人数一度达到三位数。然而,自2008年以来,人数也大幅下降,过去三年(分别从2013年9月、2014年9月和2015年9月)只有28名、30名和24名学生。从1997年到2015年第三季度,感化院的平均学生人数从高峰期的77.7人(2005年)降至17.17人(2014年)


3、教育督导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


总的来说,澳门的少年犯数量近年来有所减少,社会危害程度也有所降低。 具体来说,八个教育监管措施由轻到重,使用频率可以说是两头少、中间多。根据社会重返厅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8月31日,社会重返厅现行跟进的青少年个案总数为82个,其中,感化令占52个,比例为63%;其他几种措施中,入住短期宿舍占11个,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等只是个位数。据了解,近几年来,均基本呈现这一态势。那么,为何在所有的教育监管措施当中,法官比较青睐感化令呢?这是因为“感化令”在由轻到重的八种措施当中,位居第六位,比“入住短期宿舍”及“收容”轻微,但是,在所有非限制或剥夺自由的措施当中又是最严厉的;关键是从感化令的内容来看,其规定了个人教育计划等,且跟进时间最长可达3年,更有利于保障跟进的效果,确保违法青少年真正改过自新。


四、澳门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制度的启示

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进行立法改革,还需要改进相关的处理方法和支持机制。 澳门虽然面积小,人口少,但很好地保留了欧洲大陆法系的传统,吸收了邻近香港地区的英美法系的元素。通过实践检验,其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值得借鉴。 澳门分别针对12岁以下、12岁-16岁、16岁-18岁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设置了不同的保护、教育监管及刑事法律制度。从整体来看,兼顾了不同年龄段的特点,既有利于保护和矫治未成年人,也大大提高了相关程序的效率。总之,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必能解决现实问题,而过早地给违法未成年人贴标签,反而可能不利于矫治。即便降低,也需要大量的调查论证和数据统计作为支撑,结合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的运用,并借鉴域外立法的合理之处。为了更好地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保校园安全,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关键不在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同时完善配套机制,并加以落实。


(一)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


从澳门的经验来看,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6岁、14岁或以下,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加强法制教育,构建和谐校园,加强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等不同层面的参与,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守法意识。


1.政府


为了研究澳门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趋势,澳门司法警察署成立了“青少年关注小组”,并与学校和青少年协会建立了密切联系,及时交流信息和意见,掌握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以便适时预防。每天还举行各种法律宣传活动,加强对年轻人的教育和指导。 根据澳门第81/92/M号法令,教育和青年局有权实施青年政策。其青年部有责任为实施和发展综合青年政策创造可行的条件。 在教育督导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派出所、重返社会办公室、少年管教所等。也会发挥自己的作用。


2.学校和家庭


青少年在学校和家庭呆的时间最长,学校和家庭直接负责培训。 澳门自2007年起全面实施15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普遍开设法律教育课,培养学生从小遵纪守法的意识。学校也有各种各样的活动来提高学生的自我调节和抗压能力。在政府资助下,学校社会工作者还参与心理咨询和其他工作。 家庭是人类成长的摇篮和社会教育的起点。父母的管教方式和父母与孩子的相处方式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因此,澳门有关部门安排了家长培训和指导课程,以加强家长管教子女和与子女有效沟通的能力。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澳门十分重视父母参与矫治工作,强调父母管教子女的责任。


3.社区


在预防和治疗服务方面,澳门还强调社区参与和援助的重要性。 在200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事务及服务发展蓝图研究”中,香港城市大学青年研究室提出成立“青年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青年专责小组” 青年和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由圣公会澳门社会服务部运营,提供发展活动、咨询和支持服务、家庭生活教育、家庭咨询和支持服务、学校支持服务和增值服务。 自2004年以来,澳门成立了三个社区青年服务小组,主要为环境不利的青年人服务,包括外联工作、青年职业规划、危机家庭支持服务、药物滥用预防服务和社区支持方案。 上述服务实施近10年来,澳门社会工作局也进行了专项评估,并发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事务和服务发展蓝图后续研究报告》,显示工作良好。


(二)非刑事制度支持


从全球角度来看,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加拿大12岁;新加坡7岁了。法国13岁;意大利14岁;丹麦15岁;西班牙16岁;比利时18岁;香港已经10岁了。台湾14岁了 可以看出,各国或各地区没有统一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但仍取决于当地的实际情况。 澳门的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较高,但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完备。 如果没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一个较低的水平是没有帮助的。


事实证明,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司法、纠正和社会后续措施才能有效。 鉴于我国内地的情况,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层面,亟需填补某些空白。特别是应当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作出违法犯罪事实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教育监管。澳门的社会保护以及教育监管制度具有比较好的区分度,既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又采取了由轻到重的不同措施,能适应各种情形的处理需要。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然而,家长或监护人监管的方式过于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区分度,且内容不明确,难以取得实质效果,澳门特区的相关制度值得借鉴。此外,何为“必要”,立法规定也较为模糊,操作性不太强,收容教养机制也有待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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