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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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01 12:01:11
女职工孕期劳动权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女性劳动者在孕产期间的特殊权益。
网友咨询:
我现在怀孕5个月,每个月都要去医院产检,每次都要半天时间。公司HR说产检时间要从年假里扣,不然就按事假处理扣工资。这样合法吗?
律师解答:
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公司的做法明显违法,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应当全额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工资或福利。
产前检查是指为妊娠期妇女提供一系列的医疗和护理建议和措施,目的是通过对于孕妇和胎儿的监护及早预防和发现并发症,减少其不良影响。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时间便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审批程序。产前检查应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依照医疗机构的判断进行安排。而对于每次前往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因往返的距离、排队及实际进行检查所耗费的时间等不同,一般难以约束。对此,单位只能依照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日前相应合理的期限内,向公司提出申请,以便于公司能合理安排正常的工作运行。
律师补充: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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