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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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19:30:52
案 情
2016年7月12日,张某饮酒后在酒店与受害者王某发生争执。此后,张某和王某用拳头打架,主要是打王某的胸部和其他上身,他几次用手推王某的胸部,将王某推倒在地,头部受伤并流血。双方都停了下来 张陪王去医院治疗。 在此期间,王抱怨胸痛和不适,吐出红色血和液体,并在8小时无效抢救后死亡。 经鉴定,张受轻伤,王受轻伤,由心肌梗塞引起,导致心脏破裂死亡。 这起轻微暴力事件是王某心肌梗塞导致心脏破裂的原因。
纠纷:首先,实施暴力造成损害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故意伤害有主观目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主观上没有过错,属于事故
信息1:
准确识别执行行为和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作者:陈志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并非所有的暴力都是行为性质的。只有行为性质的暴力才能作为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等犯罪受到惩罚。 即使不实施行为的轻微暴力导致死亡,也不应作为上述罪行受到惩罚。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实判断。 行为人和普通人在行为时能否预见结果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确定因果关系时不应将其视为犯罪的客观方面。
特定体质是指不同于普通人的健康状况,主要包括过敏性体质和罕见的恶性疾病。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对受害者实施的侵略行为不会造成人身伤害或只会造成轻微伤害,但由于受害者的具体体质,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如何确定此类案件的性质,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作者认为,在确定因轻微暴力造成的具有特定体质的人死亡的性质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注意确定轻微暴力是否是行为
暴力是指施加在一个人身上的物理力量。 轻微暴力是指通常不足以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 对人非法使用暴力可能构成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等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暴力都是行为性质的,只有行为性质的暴力才可以作为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等罪行受到惩罚。 对于不实施行为的轻微暴力,即使它客观上导致死亡,也不应作为上述罪行受到惩罚。 所谓“实施行为”,是指实施行为一般不涉及任何与有害结果有一定联系的行为,但必须是一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轻微暴力一般不应被视为因疏忽或故意伤害造成死亡的罪行 虽然一些轻微的暴力行为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致人死亡或伤害的危险,但这种危险在日常生活中是人们可以接受的,属于正常的社会行为,不具备刑法的类型。这不能被视为犯罪,因为这种行为客观上会导致某些有害后果。 如果你用拳头反复击打受害者的胸部和其他关键部位,这将是一种行为。
二、准确识别轻微暴力与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轻微暴力导致具有特定体质的人死亡的案件往往是由轻微暴力和特定体质造成死亡的结果,属于“多种原因一种结果”。因此,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应该有专家意见来证明因果关系 对于这种情况,不仅要证明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要证明具体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甚至有必要进一步区分轻微暴力的两个因素的因果力的大小和死亡结果的具体构成。 如果专家意见只能证明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适用因轻微暴力导致特定宪法人死亡的司法认定规则;如果专家意见只能证明具体的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不应归咎于轻微暴力。 轻微暴力的两个因素的程度和死亡原因的具体构成也将对犯罪的主观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犯罪,是否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中规定的“重大轻微伤害”,以及处罚的严重程度。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轻微暴力对死亡结果有更大的因果关系,主观上越有可能被判有罪,就越不可能适用《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也就越有可能处以更重的刑罚。相反,越有可能实施较轻的处罚。
确定因果关系应注意的两点 在轻微暴力和具体体质都是死亡结果发生的条件的情况下,在具体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因果关系中断理论不适用。 因果关系中断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如果第三方的行为、受害者的行为或特殊的自然事实都涉及到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那么前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会中断。 应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的前提是干预因素出现在先前行为实施之后 被害人的具体构成是前一行为开始前被害人身体存在的客观条件,是犯罪客观环境和条件的一部分,而不是过程中的干预因素。
第二,主观知识不应与因果关系的确定混为一谈。 作者认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实判断。 行为人和普通人在行为时能否预见结果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确定因果关系时不应将其视为犯罪的客观方面。 对于轻微暴力导致特定体质人死亡的案件,无论犯罪人是否主观知情,只要轻微暴力、特定体质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就可以确定因果关系。
三、准确识别轻微暴力对伤亡结果的主观态度
对于因轻微暴力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案件,在查明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还应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和伤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有必要查明犯罪人在犯罪时是否疏忽了死亡结果。 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构成、案件原因、暴力程度、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是否攻击身体重要部位等因素、行为后是否积极抢救等客观因素是否事先知晓,应当全面判断行为人是否预见到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以及行为实施时是否对死亡结果持有异议。 如果未预见和无法预见,应视为事故。 如果本应预见但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可避免轻信,则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死亡的结果是过失,但伤害的结果是故意的,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外,还应注意甄别,用事故的假象掩盖故意犯罪的真相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第二,有必要查明肇事者是否有造成不仅仅是轻伤的任何意图。 在因轻微暴力造成特定体质的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发现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过失,有必要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的意图,以便准确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提交人认为,故意伤害致死的伤害意图应限于造成不仅仅是轻伤的意图,不包括造成轻伤的意图。 否则,在暴力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案件中,只要暴力有可能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几乎所有案件都只能被视为故意伤害致死,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余地。 然而,《刑法》第234条将故意伤害致死定义为导致轻伤的加重后果罪。还可以认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故意伤害"必须至少具有造成轻伤的主观意图,否则将无法将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开来。
检察日报
信息2:
轻微暴力致死案件指南
轻度暴力是指一般的殴打或冲突行为,如推搡、手掌推搡、用力转身、摇晃、拍打和以较小的强度拍打受害者。轻度暴力行为对具有正常体质或特殊体质的受害者起作用。受害者死亡原因的确定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导致决定不同的主要原因是,犯罪者的主观方面是有意伤害还是故意殴打。如果有伤害的意图,一般认为是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 如果没有伤害的意图,应该判断受害者是否能够主观预见可能的死亡结果。如果可以,一般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能预见,则应视为意外事故。 一般来说,此类案件中涉及的行为和有害结果在刑法中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确定并不是一个大问题。 以下是基于相关案例的简短分类指南。
首先,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的结果一般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视情况也可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摘自黄青香(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刑法博士)在《审判参考》刑事第103集发表的《未成年人暴力致死案件定性研究》
[案被告曹某与同桌受害者唐某争吵并推搡,争夺酒类。 与此同时,曹拉下了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唐,把他压在身上,掐了他的脖子,导致唐窒息而死,因为他胃里的食物流回呼吸道,造成异物堵塞气管。 由于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等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曹某3年有期徒刑
二、在轻微暴力行为结合其他外部因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罪得到普遍承认
[案件1]资料来源:共103份审判参考文献刑事,张润波过失致人死亡:
经公开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现,2013年5月13日14时左右,在北京市西城区白芝坊东街交叉口东北角,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南向北行驶的张润波,与骑着自行车从西向东行驶的甘永龙(男,53岁)差点相撞。这两个人为此吵了一架。 与此同时,甘永龙开始先打张润波。张润波用拳头还击,击中甘永龙的脸,导致他摔倒在地,头部受伤。 甘永龙在抢救无效后于同月27日死于医院。 经鉴定,甘永龙死于重型颅脑损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润波,一个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为琐事相互殴打时,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他未能预见后果,致使受害者摔倒在地,头部受伤死亡,他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2]源于陈红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故意伤害罪重构”
被告人们冲上去打受害者,因为他们与受害者在一些小事上发生了争执。受害者被撞倒在地,头昏迷地撞到混凝土地板上,在医院抢救后死亡 评估结论是,受害人头部遭受钝器暴力,造成头部受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任丽无视国家法律,他的行为因另一人与其兄弟争吵而构成故意伤害(死亡)罪,并以故意伤害(死亡)罪判处任丽15年监禁 “提交人认为判决是错误的,应被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受害者不是死于“拍打”本身,而是死于被拍打后摔倒,头部撞到混凝土地板上。 拍打某人面部的行为很难被评价为具有伤害类型危险的行为,即不属于伤害行为,犯罪者也没有伤害的意图。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超出了肇事者的预期,但有预测的可能。因此,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是故意伤害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案例3]该案例来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发表的文章《轻微暴力致死案例定性研究》
一天晚上,被告王某在一个村子入口处的一座小桥栏杆旁和别人聊天。他看到一名年轻女子(即受害者徐某)经过并口头调情。 徐回去问问题,王回答了。徐打了王一记耳光。 王怒不可遏,用双手推许左右肩膀,使许在撤退过程中被从他身后经过的卡车撞倒在地,头部被后轮压死。 检察院对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被告人王某13年监禁 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将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决减刑为7年有期徒刑。
第三,如果轻微暴力侵害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者并诱发导致死亡的严重疾病,应根据攻击的地点和强度判断嫌疑人是否应主观预见。
1、有更明显的攻击和对人体重要部位的攻击,人们普遍认为护理的主观义务更大,即疏忽导致死亡
[案例1]该案来自《审判参考》第103集刑事,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
在2011年9月30日19: 00左右,一个城市的一个区的人民法院在公开听证会后发现,被告杜穆和他的儿子杜穆将在一个城市的大学宿舍区的亲戚家吃完晚饭后开车回家。 与此同时,该大学的陈某教授(受害者,48岁)住在宿舍区的另一栋大楼里,开车回家取他的东西。 陈某把车停在宿舍区两栋大楼前的十字路口,挡住了车辆的去路,阻止了某辆车离开 双方吵了一架,然后一起打了起来。 在战斗中,一些拳击手踢了陈某的头和腹部,造成鼻出血 陈某后警报 在这个过程中,杜毅和陈某的妻子邵被拖到了地上。 警察到达现场后,他们把一对父子带到警车上,陈某和他的妻子跟着警车去警察局接受治疗。 当双方在警察局大厅等待治疗时,陈某突然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抢救。他在同一天去世。 据鉴定,陈某患有高血压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和头面(鼻根)外力引起的病理变化导致心脏骤停而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应该预见到击打他人头部和腹部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有害后果。由于疏忽,他们没有预见拳击和踢受害者头部和腹部的有害后果,导致受害者死亡。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们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2]该案例摘自《审判参考》刑事第103集发表的文章《轻微暴力致死案例定性研究》
受害者卢某有酗酒殴打妻子赵某的坏习惯。 一天,吕某喝酒后又打了赵某被告 在逃跑的过程中,赵捡起一只突然从鲁智深身上滑落的皮鞋,鞭打了鲁智深两次头和身体。 两天后,基于自己的脑血管硬化,卢某死于头部钝器外力所致的闭合性颅脑损伤,造成中枢神经功能障碍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造成死亡)罪判处赵某(a/被告)10年监禁 经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赵某的悔悟和受害者家属从轻处罚的强烈意愿,法院将刑期减为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2、暴力不明显,现场作用不重要,主观上一般不可预测,认定为事故
被告张去他姑姑家看望他的祖父母。碰巧他的叔叔葛和他的邻居韩牟某就一些小事发生了争执。张接着参加了争论。 梁Moumou和其他到达现场的人帮助韩mou和张某吵架。 张的阿姨把张带回家 张脱下外套,然后出去和梁羽生和他周围的人打架。 梁某和张某相斗了一会儿,退到居民区绿地的护栏前停下来,然后仰面倒下,在去医院急救的路上死去。 经鉴定,梁某患有严重冠心病,死于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和一定外力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在打架斗殴中致人死亡,但考虑到受害人的重病是主要死亡原因,且被告人自首,张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经过被告人的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张某在事发前并不知道梁某患有严重疾病,也无法预见因与梁某徒手搏斗而导致的冠心病的发生。因此,梁的死亡结果是一次意外事故,张对刑事
信息3:
特殊构成杀人案件的基本标准
为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罪,准确把握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实现特殊宪法杀人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处理特殊宪法杀人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所指的“特殊宪法杀人案件”是指刑事在行为人等外部因素的作用下,因疾病发作而诱发和促使患有严重疾病的受害者死亡的案件。
第一部分 事实认定审查重点
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证据是准确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处理特殊的人身杀人案件时,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基于对证据的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客观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三个方面的证据材料,以便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一)客观行为审查的重点
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证据:
1.侵犯犯罪的时间、地点、参与者、具体行为和手段;
2.证人证词中涉及的攻击地点、强度、频率、受害人当场的反应和其他情况;
3.犯罪嫌疑人事后行为的证据,是否报警和营救受害人(110条报警记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
4.现场检查和物证:包括现场信息、犯罪工具、受害者服装(查明服装损坏情况)以及从现场提取的痕迹和物证以及犯罪工具。
5 .现场监控录像、执法录像机录像等视听证据;
6.专家和专家证人的证词;
7.鉴定意见:包括法医尸检证明,用以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和身体伤害情况,以及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情况。还应审查法医身体伤害程度证书,以证明受害人在犯罪时的身体伤害。
(二)因果关系审查的重点
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证据:
1.发送前受害人的身体状况、医疗记录和其他文件证据;
2.受害者亲友的证词;
3.现场目击者和救援医务人员的证词;
4 .抢救和住院记录及其他书面证据;
5.专家意见(行为者在诱导受害者发病中的作用);
6.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和专家证人的证词;
7.犯罪嫌疑人侵权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
(三)主观罪过审查的重点
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证据:
1.案件的原因和受害人是否有过错;
2.现场目击者的证词,以查明现场是否有人告诉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生病或受到劝阻,犯罪嫌疑人是否听取了劝阻等。;
3.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知道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
4.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亲友的证言,证明双方是否相互了解和熟悉;
5.证人证言所涉及的情况,如嫌疑人的行为方式、攻击位置、力量、次数、被害人的现场反应等。
在处理特殊构成的杀人案件时,仍应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按照公诉证据标准认真审查证据,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部分 法律适用审查重点
在审查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具有特殊构成的杀人案件的定性问题,正确区分犯罪与非犯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同时,应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和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一)定性审查的重点
根据不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对具有特殊构成的杀人案件的定性审查应包括不构成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和事故等犯罪的案件。 在审查过程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定性分析应侧重于客观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三个方面。
1.客观行为审查的重点:根据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重点应当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侵权行为。 首先,我们应该检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与受害人有身体接触,身体接触情况等。根据程度不同,身体接触可分为:轻微身体接触(如推)、轻微殴打(如拍打)、殴打(如拳打脚踢)、严重殴打(如用棍棒等工具实施暴力)等。 其次,要考察犯罪嫌疑人侵害被害人的位置、手段、程度和频率,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事后的反应等。 从以上两个方面判断嫌疑人的行为类型
2.因果关系检验的重点:在检验判断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重点应当放在检验侵权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在根据专家意见确认被害人死亡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同时,还应当确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其他干预因素的程度、规模和存在。 在实践中,应检索受害者的相关案例,以查明犯罪前的疾病程度。在受害者当场死亡的情况下,应确定侵权行为对受害者死亡的影响程度,是否有其他因素中断了所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中是否有医疗责任。由于特殊构成的杀人案件涉及病理学、法医学等专业知识,应积极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以便正确把握具体案件中侵权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3.主观罪过审查的重点: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应当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同时,着眼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侵权程度、被害人的年龄和不同案件中的身体状况,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预见侵权后果的可能性,从而确定其主观心理。 如果一个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有害的后果,因为疏忽没有预见到这些后果,或者如果预见到这些后果,轻信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他的主观罪过应该被视为疏忽。如果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轻微的身体接触造成的,行为人不能客观预见,主观上没有过失或者故意,应当认定为事故。
(二)量刑审查的重点
罪与罚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特殊构成的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是典型的多因一果,具有特殊性。量刑应该与普通杀人案件区分开来。 在实践中,首先要注意检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法律处罚的情节。 其次,有必要查明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并作出客观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救助被害人,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是否获得被害人家属的理解,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社会危险、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是否自由裁量。 最后,在全面审查所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侵权手段、侵权程度等不同方面,根据个别处罚的要求,提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量刑建议。
第三部分 办理案件程序重点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除了要把握上述认定事实和适用的关键点法律,还要注重专家意见的审查分析、定性和处理,做好案件的上报和审批工作。
在审查评估意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以下工作:首先,评估人员可以咨询和询问评估意见中涉及的专业问题 第二,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申请审查文件和证明,为办案提供参考。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
(三)出庭支持公诉
1.承办人应当在开庭前做好预审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召开预审会议的,还应当做好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协调法院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
2.对鉴定意见有较大争议,需要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法庭上说明情况和解释专业问题的,承办人应当与法庭承办人和鉴定人做好沟通协调,并在开庭前做好询问、质证等相应准备。
3.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结合被告、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理解、被害人过错等自由裁量量刑情节,法庭可以全面认定被告,并提出量刑建议
(4)其他工作
在处理具有特殊构成的杀人案件时,还要做好案件的审查处理和被害人家属的解释推理工作,确保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解释和推理
特殊构成杀人案件的量刑与普通杀人案件的量刑存在明显差异。受害者家属通常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宽大、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心态,并且有跟踪和扰乱调查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强向受害者家属解释法律和推理的工作,提前制定防止跟踪和干扰调查的计划,及时为受害者家属消除疑虑。
2.刑事和解
谋杀特殊宪法通常是由琐碎的事情和偶然的争端引起的。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应当根据《公诉案件诉讼法》刑事及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客观审查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程度,同时真诚忏悔犯罪嫌疑人,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和道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理解。如果双方自愿和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应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积极促进刑事
3.受害者援助
为确保特殊构成的杀人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应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被害人救助工作方法。 对于受害人的特殊宪法未被起诉的案件,在充分听取受害人家属的意见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力赔偿,受害人家属生活困难,他们应积极努力向他们提供国家援助。 如果被告法院判决后,人们无法补偿公诉案件,如果受害者的家庭成员生活困难,他们可以尝试向他们提供国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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