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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组织卖淫罪仍应划分主从犯

时间:2019-11-02 19:30:10

   在实践中,如何对从事卖淫人员管理的管理人员定罪和判刑,并安排妇女在卖淫场所从事卖淫和其他工作?一种观点认为,这类人员犯有组织卖淫罪,即组织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其视为从犯。 另一种观点是,这些人员不是组织者,而是帮助他人组织卖淫,这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很小的作用,应被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 争论的实质是组织卖淫罪是否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以及组织卖淫从犯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的区别。

   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实质上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招募、运送或以其他方式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实际上是一种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行为。 实质上,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一种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将其视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即协助罪犯。然而,为了避免刑罚过轻,刑法规定它是一项独立的罪行。 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的关系是主犯或犯罪者与帮助者之间的关系 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涉及如何区分犯罪人和帮助者。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采用双重刑事参与制度的国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分为主犯和共犯。 为了区分主犯和共犯,理论上有形式客观理论和实质客观理论。 客观形态理论以构成要件为标准,认为主犯是实施基本构成要件的人,共犯是实施其他构成要件的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体客观理论以行为对侵害法益结果的影响或重要性为标准,认为主犯是具体犯罪事实的核心角色或关键人物,控制犯罪实施过程的人,共犯是配角。虽然它对犯罪事实有影响,但并不是决定性地控制犯罪过程的人。 从维护构成要件的合法性、类型和稳定性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宜采用实施行为理论,即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人是犯罪人或主犯,而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行为的人是共犯,如帮助和教唆犯罪人。 换言之,与直接参与构成要件的主犯或遗嘱执行人的行为不同,构成要件直接导致侵犯合法权益的后果,共犯并不直接参与构成要件的实施,而只是为主犯或遗嘱执行人提供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或便利,这通过主犯或遗嘱执行人的非法行为间接导致了侵犯合法权益的后果。

   在组织卖淫罪中,组织行为是“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 只有那些实施了"控制他人卖淫"这一具体行为的人才被称为组织卖淫罪的肇事者或主要罪犯。那些只为“控制他人卖淫”提供身体或心理帮助和合作行为的人只能被评估为协助组织卖淫。 就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招募"和"运送"行为而言,不能控制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而只能为组织者提供帮助和合作,以控制他人卖淫,这是组织卖淫罪中的一种帮助行为。

   组织卖淫罪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 有人认为,《刑法》第358条第3款独立地将在组织卖淫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人界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人实际上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因此组织卖淫罪中没有从犯。 该视图错误地将助手等同于附件。 虽然我国刑法中没有帮助者的概念,但理论和实践都认为帮助者是一个对应于组织者、教唆者和实施者的概念,即不直接实施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施构成要件时为他人提供帮助或便利的人。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了从犯的概念,即“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我国刑法中有两种共犯: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员。 显然,只有第二种情况可以对应于助手 助手和附件没有一对一的对应关系,附件的扩展大于助手。 在组织卖淫罪中,虽然实施了一些组织行为,但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示和安排、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可以被视为从犯。

   组织卖淫的人可以被视为从犯。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界定“主犯”的概念。 根据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规定中实际上存在着主犯。 与大陆法系刑法采用单一标准(形式客观理论或实质客观理论)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共犯不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采取两级划分。 首先,根据参与者的参与类型或分工,分为主犯、组织者、教唆者和帮助者。其次,根据参与者的参与程度或角色不同,他们分为主犯和从犯。 前者主要处理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关系,而后者主要处理量刑问题。 显然,在我国刑法中,正犯和正犯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的,没有逻辑对应 主犯不一定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主要角色的主犯,但只有当他扮演次要角色时,才可能被视为从犯。 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第二主犯”现象,即虽然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施属于主犯或实施犯,但它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主犯”应当视为从犯,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就组织卖淫的管理人员而言,尽管他们在卖淫机构中担任某些职务,并有一些组织卖淫的行为,但他们可被视为"次要主犯",即共犯,在量刑时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考虑到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地位、有害后果和其他因素。

  (作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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