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2 18:57:44
这个案子,这个句子,
再次向强制拆迁发出强烈警告!
该案由北京法院依法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最高司法官员的态度。
安居乐业是人民的基本需要,也是安居乐业的基本前提。 每个人都有住处,这是人们获得幸福的必要条件。 党和国家决不允许生活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流离失所,也决不允许不守法的非法行政。
司法机关应保持最大的司法独立性,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坚决打击一切违法行为。 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相信正义,法治社会就在眼前。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钟惺27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辉,男,48岁(1970年3月4日出生),北京市人,高中文化,同年8月26日被保释,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北京朝阳区拘留中心
辩护是穆阳,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审理案件的吉辉被告侵犯住宅罪的案件,并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京0105处罚第1343号刑事 宣判后,最初审理此案的吉辉被告对此提出上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案件后,法院询问上诉人吉辉,听取了吉辉辩护人民辩护的意见,并决定不举行听证会,因为案件事实清楚。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北京安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吉辉对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三楼三层的居民进行清理。 2016年7月18日10点左右,吉辉指示约30人以暴力手段强行进入三楼三层的刘、宋、王八户人家。他强行把房子里的人带到大楼外面,并强行拿走了家里的一些物品,在此期间宋受伤 经鉴定,宋所受伤害的程度不构成轻伤。 吉辉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告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被害人刘谋、王某1、张某1、宋某等人的陈述、身份证明、证人王某2、沈某、高某、张某2的证言、监控录像、现场检查记录和照片、诊断证明和法医专家意见、价格评估结论、北京联合收割机开发集团住房协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 2号。证据如钟敏陂字第6623号判决书及其附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至子诺判决书。2557-2、房屋租赁合同、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建筑施工许可证、“110”警察的接收和处理记录、案件到达过程、被告人吉辉的身份证件、被告人吉辉在调查期间的陈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吉辉人法律观念薄弱,指使他人使用暴力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强行将他人带离家园。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入室罪,应当依法惩处。 吉辉在一定程度上在公安机关认罪,并因其罪行受到较轻的处罚。 因此,决定:被告人吉辉犯有侵入住宅罪,并被判处两年监禁。
上诉人吉辉的上诉理由是:案发时,他受安化图公司领导李谋谋的委托,与xx小区三楼的居民讨论辞职事宜。李某发现了现场的其他人员。他没有指示这些人非法侵入现场的居民区。他本人也被三楼楼梯上的居民挡住,没有非法侵入住宅区。他希望二审法院会改变他的清白
上诉人吉辉辩护意见辩护认为安化图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楼居民均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作为安化图公司的员工,吉辉在犯罪发生时只带领相关人员劝说三楼的三楼居民离开。进入居民家中并取走居民财产的人与吉辉和吉辉领导的相关人员不是同一个人。吉辉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最初的判决中,吉辉被判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也不充分。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改判吉辉无罪。
我们法院在审判后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与最初裁定的相同。 在第二次审判中,上诉人吉辉和他的辩护都没有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判决中列出的所有证据均经一审法院核实,证明是本案事实,并经法院确认。
至于上诉人吉辉的提议,他受安化图公司领导李某的委托,与xx社区三楼的居民讨论辞职事宜。李某发现了现场的其他人员。他没有指示这些人非法侵入现场的住宅建筑。他本人也被三楼楼梯上的居民挡住,没有非法侵入住宅建筑。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修改他无罪上诉的理由,吉辉辩护提到的安化图公司是北京市朝阳区。三楼和三楼的居民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侵权人。作为安化图公司的员工,吉辉在犯罪发生时只带领相关人员劝说三楼和三楼的居民离开。在犯罪现场与居民发生冲突并强行进入居民家中并取走居民财产的人与吉辉和吉辉领导的相关人员不是同一个人。吉辉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最初的判决中,吉辉被判非法进入住宅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也不充分。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修改吉辉关于无罪释放的意见辩护。经过调查,初审法院已经详细说明了认定吉辉构成侵入住宅罪的具体事实、证据和理由。即被害人刘谋、王某1、张某1和宋某2的陈述、鉴定书、证人王某2、沈某、高某和张某2的证言、监控录像、现场检查记录和照片、诊断证明和法医专家意见、价格评估结论等文件,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时吉辉指使多人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吉辉在调查期间也承认了他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吉辉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在审查后也承认并支持这一事实。因此,法院不接受吉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些与审判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不符。
法院认为,上诉人吉辉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吉辉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司法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刑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吉辉的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不变。
这是最终裁决。
审判长 袁 冰
审判员 陈旭艳
审判员 于靖民
2008年3月5日
书记员 江鸣鹤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