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被告人被讯问后亦可构成自动投案

时间:2019-11-02 14:21:22

裁判的要点

被告公安机关对人们进行了讯问,但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他们在接到电话后自愿前来报案,这符合自愿自首的最初立法意图。他们来了这个案子后,可以如实坦白他们的犯罪事实。因此,他们被认为已经投降。

[案]

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杰夫在微信上以“南充冷鲜批发”的名义,利用“张为民”的身份获得受害者唐蔡赟的信任。收到蜡后,杰夫拒绝接听受害者的电话,并以超过5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蜡。收益被受害者挥霍掉了。 2016年10月中旬,由于害怕受害者报案,徐杰被迫退还26,000元。 根据估价,这些货物价值超过53,000元。 10月1日,徐杰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货物(价值6.3万元)。 12月7日,重庆万州区公安局办案民警前往四川省大邑县寻找被告杰夫,并将他传唤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讯问,然后将他送回。 12月23日,被告杰夫接到警方电话,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后,主动向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自首。

[裁判]

经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杰夫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11.6万元以上的财产,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杰夫在被询问后没有被迫采取强制措施。接到公安警察的电话后,他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投降。他自愿、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自首应当是自动自首。案件发生后,他如实供认了罪行,这符合有关自首的法律规定。他应该被认为已经投降,可以从轻处罚。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杰夫是否自愿自首,并最终决定自首。

自动投案不必在被公安机关讯问前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新情况,该《意见》还设立了“自下而上”条款,即符合原立法意图并应视为自首的其他案件也应视为自首。 笔者认为,本案符合自动投案的初衷,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被告符合自动投案立法初衷的客观要件 自动投案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投案时处于人身自由状态,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控制。 自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律是这种行为可以节省司法机关的抓捕成本,所以犯罪嫌疑人需要处于自由状态而不被抓获。 本案中,许杰本是在四川省大邑县被发现的,公安机关将他传唤到当地派出所进行讯问,但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他于2016年12月7日被审问,并被遣送回家,直到12月23日。在此期间,杰夫的个人身份是完全自由的。当重庆万州区公安局再次给徐杰打电话时,杰夫可以选择逃跑,但他没有选择逃跑,节省了大量的司法抓捕费用。他自愿从四川省大邑县开车到万州派出所自首,这符合自动投案的初衷。

本案被告人符合自动投案立法初衷中的主观要件 从主观的角度来看,是否构成自动投案仍需从其意志的自愿性角度来考虑。 意志的自愿要求,无论是采取主动还是不采取主动,行为者都实施了使自己陷入受控状态的行为,其目的是将自己置于有关当局的控制之下。行为者对于将自己交给相关当局控制或调查的心理态度应该是积极的或自由放任的,但不能是反对的或无意识的。 因为意志的自愿性反映了行为者真正的悔悟态度和改造自己的决心,这是自首的价值要求,也是国家从宽处理和区别于其他行为者的基础。 接受办案机关的调查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削弱,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破案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符合自动投案的价值要求。 然而,在聚众斗殴罪中,受害方的被告人往往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并在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时经常以受害者的名义行事。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情况不是自愿投降的情况。他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因此,自愿意志审查是自动投案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从行为的表象中发现其内在本质,在自动投案的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杰夫并非不知道他的犯罪行为。在四川大邑县,公安机关第一次传唤他并审问他。他应该知道他的犯罪行为。接到电话后,他可以主动与公安机关合作,自愿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反映出他悔过自新的态度和决心。与此同时,他也减少了个人危险,并诚实地讲述了他的犯罪事实。因此,他符合自首的立法意图。

总而言之,这个案子构成了自首。杰夫到达后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因此构成了自愿投降。

本案案号:(2017) 渝0101刑初434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艾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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