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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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37:18
陈晓东于2004年12月13日加入北京的一家公司。双方于2007年12月24日签订了一份不限成员名额的劳动合同,职称为软件工程师。
双方同意陈晓东的月工资为14284元,月综合津贴为800元,生活福利津贴为4999.4元(工资的35%),有年终奖和节假日奖金。
关于生活福利津贴,双方在劳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关于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如果乙方能够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法收据,以实际销售的形式获得生活福利津贴,津贴可以免税。 "
2011年至2014年,陈晓东向公司提交了8张房屋租赁发票,公司共向陈晓东支付了22.5万元补贴。由于已提交发票,公司未就这部分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给陈晓东。
2016年5月18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向公司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未能为16名外籍员工提供合法有效的租金、交通费等费用报销凭证,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豁免范围。公司被罚款937,495.01元,为应扣缴税款的0.5倍。
公司向陈晓东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陈晓东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陈晓东严重违反公司费用报销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离职后,陈晓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89,934元作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晓东的仲裁请求。 陈晓东不服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陈晓东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声称陈晓东提交了八张虚假发票,并因此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因此,公司终止了与陈晓东的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发票、报销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付款凭证、陈晓东发给公司的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
陈晓东承认这八张发票是由其提交的,但不承认公司的查询结果。它坚持认为发票是真实的,可以自行在税务机关的查询系统中查询和提交查询结果。 陈晓东没有提供自己的查询结果,也没有提供发票中与收款人有关的任何租赁、中介合同或其他证据。提交的租赁合同和收据表明,出租人和收款人是个人。一审法院不能相信发票实际上是由收款人开具的。因此,一审法院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八张发票的虚假意见。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即使陈晓东声称发票是出租人提供的,他也应该知道发票的内容是虚假的,但他仍然向公司提交了个人所得税,以避免支付这部分津贴,导致公司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员工手册》。因此,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陈晓东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不支持陈晓东要求公司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陈晓东拒绝接受并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声称陈晓东提交虚假发票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对此,公司提交了发票、报销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付款凭证、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 陈晓东承认这八张发票是由其提交的。它坚持认为发票是真实的,可以在税务机关的查询系统中查询和提交查询结果。但是,它没有在发票中提供自己的查询结果或与收款人有关的任何租约、中介合同或其他证据。提交的租赁合同和收据表明,出租人和收款人是个人。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接受了该公司的索赔,认定陈晓东提交了八份虚假发票,没有任何问题。
陈晓东提交虚假发票导致公司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终止与陈晓东的劳动合同。 陈晓东认为《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是非法的,不认可《员工手册》确认和签署函中的签名。然而,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他的说法。因此,他应该承担不利证明的法律后果。
最后,二审判决如下: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凯斯诺。:(2018)京03钟敏3147(当事人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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