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4 12:36:46
基本事实:
张三 和 公司 签订了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任命张三 为法律经理,公司 安排张三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张三 离职前的月薪是33,300元。 公司 将支付张三 至2016年11月15日
2016年11月15日,公司 发布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引用张三 “在工作中公开争吵和辱骂办公室和工作组同事,严重影响办公室秩序,造成极坏影响” 张三 于2016年11月23日签署以下通知,表示不同意解散的事实和依据,也不同意解散。
此外,张三 在工作期间仍是a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并以律师身份代表他人的案件。 张三 表明,他从北京律师事务所b辞职后,其资格证书已被变更并在律师事务所a注册,现在他的“暂停证书”仍以律师事务所a的名义,他没有在该事务所执业。他的“停职证明”是由于公司 的要求。王的案件是他帮助代表亲属的案件,但他不代表其他案件。
张三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公司 非法解除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 于2016年11月和12月支付工资,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31日支付加班费,偿还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医疗费用,返还个人门卡中的存储价值。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我…… 公司 和 张三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公司 一次性支付张三 工资差额一万二千一百零三元七角二分;三、公司 一次性支付(办理报销)张三 医疗费八千一百五十二元零四分;四、公司 一次性返还张三 个人门卡中的储存现金一百元;五、公司 一次性支付张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工资三万三千三百元;六、驳回张三 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三 和 公司 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起诉在先。
公司 提出诉讼请求:1、我公司 和 张三 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我公司 无需支付张三 2016年11月工资差额12103.72元;3、我公司 无需支付张三 医疗费8152.04元;4、我公司 无需返还张三 个人门卡中的储存现金100元(只同意返还29元);5、我公司 无需支付张三 2016年12月工资33300元;6、张三 承担诉讼费用。
张三 亦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 支付我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加班费20823.3元;2、公司 向我履行本案仲裁裁决结果:(1)继续和 我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我2016年11月工资差额12103.72元;(3)报销医疗费8152.04元;(4)返还个人门卡中储存现金100元;(5)支付2016年12月工资33300元。
本案诉讼庭审过程中,针对执业律师和 所在律所之外的其他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张三 和 公司 各执一词。
张三 表示,第我…… 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依据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且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律师法》并没有限定执业律师和 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无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并非行政法规,不是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并未禁止执业律师和 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亦未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将产生无效后果。第二,空挂资质的单位和 个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是空挂资质,未提供劳动,没有劳动报酬,不接受任何管理,故未产生实质的用工关系。公司 则主张依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律师执业具有专业性和专职性,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能在非律师事务所的其他用人单位执业或工作,且和 其他用人单位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故张三 由前家律所直接转至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执业,不能和 其公司 建立劳动关系。经本院释明,张三 表示,坚持按照劳动关系主张本案中各项权利,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张三 在注册为执业律师期间能否和 公司 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张三 身为执业律师期间,不符合可以兼职执业的情形。张三 作为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专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其作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不能够和 公司 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张三 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基础于本案中要求公司 继续和 其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6年11月工资差额、2016年12月工资、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加班费、报销医疗费并无依据,且公司 已协助张三 自第三方保险公司 履行了医疗费的报销手续,故对于张三 的上述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并认定原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 无需依据仲裁裁决结果向其支付相应款项,但双方就公司 向张三 返还储值卡余额29元这一事实并无争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我…… 公司 向张三 返还储值卡余额二十九元;
二、确认公司 无需和 张三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确认公司 无需向张三 支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工资差额一万二千一百零三元七角二分;
四、确认公司 无需向张三 支付商业保险医疗费八千一百五十二元零四分;
五、确认公司 无需向张三 支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工资三万三千三百元;
六、驳回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张三 的其他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