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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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6 21:51:14
离婚前,双方经协商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还能后悔么?
案 例
刘女士与孔先生结婚数月后,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后孔先生开列偿还清单,要求刘女士返还彩礼、酒席、五金、婚戒等花销共计18万元。刘女士一时激动便在清单上签了字,并约定于同年2月7日前往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之时,女方还钱。待刘女士回家情绪平稳后,对自己签字的行为十分后悔,遂未按约定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嗣后,孔先生起诉离婚,同时以刘女士签字的偿还清单作为证据要求刘女士返还18万元。
问:刘女士签字确认的偿还清单,是离婚协议么?
答:本案中的偿还清单,是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因此,该偿还清单实际上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问:本案中的偿还清单,有效么?
答:以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离婚未成,一方反悔的,则该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因此,办案中的偿还协议没有生效。
后 记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则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协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但签订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如果一方反悔,一般认定为协议没有生效。
法 律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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