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老公支付巨额抚养费给“私生女”,怎么办

时间:2019-11-09 21: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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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徐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一年生育一子。张先生任职于某外企,月薪五万,还有三十万到五十万不等的年终奖,一家三口生活的其乐融融。但是,2016年徐女士收到一条短信打破了这种宁静。短信来自于一个自称是张先生前女友的人,该女子称张先生答应每月支付女儿一万元抚养费,至今已欠付三个月了,希望尽快支付。徐女士再三追问丈夫得知,丈夫在婚前于2009年10月与前女友生育一女,取名李娜(化名),与徐女士结婚后为了家庭安定,张先生每月支付李娜一万元抚养费直至三月前。徐女士得知真相后,精神备受打击,同时认为丈夫九年时间里共支付“私生女”一百余万元,该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准备起诉撤销上述给付行为,求助律师。

  律师解答:首先,无论张先生月薪多少,若婚后无财产分别制的约定,任何一方取得的工资收入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其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

  如前所述,徐女士困惑的关键在于张先生基于对非婚生女儿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律师认为,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且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容逃避。具体到上述纠纷,虽然每月抚养费10000元高于一般标准,但与张先生的高额收入相比,占比并不大,因此不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为。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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