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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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9 21:36:02
2011年李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由于2005年结婚后,李女士为了照顾丈夫、女儿当了六年专职家庭主妇,已经与社会脱节,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只能委屈将五岁的女儿留给前夫抚养。离婚后,李女士在朋友、家人的帮助下,慢慢的重返职场,而且在事业上小有所成,只要有时间她就去探望女儿或者接女儿回家小住。2017年10月的一天,女儿向李女士表示想跟妈妈一起生活。日夜都想把女儿要回来的李女士听到女儿这么说,增强了她的信心。故求助律师:我能否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解答: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处理,不妨碍在实际情形发生变化时,任何一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具体到上述情形,李女士婚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能力,而且年满十岁的女儿自愿跟随妈妈一起生活,依法李女士可以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当然李女士可以先与前夫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协议变更并重新约定抚养费支付标准和方式。如果协商不成,李女士可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结合其实际情况,法院一般会判决变更。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样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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