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男女双方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能否继承另一方遗产?

时间:2019-11-09 21:24:13


1.jpg

凃先生与凃甲系兄弟,父母均已因病去世。2002年1月7日,郑女士与凃先生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无子女。

2005年3月19日凃先生因病去世,2005年9月8日,郑女士与凃先生的哥哥凃甲,经在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凃先生名下大房屋一间、小房屋一间及凃先生所承包土地中的2.2亩由郑女士继承,凃先生名下其他遗产归凃甲。

协议签订后,凃甲在郑女士出外打工期间,将小房屋拆除并在原址上重新建了房屋。郑女士认为,凃甲未经其允许,将其继承的小房屋拆除,并在原址新建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要求凃甲拆除所建房屋,赔偿其损失。郑女士要求凃甲拆除房屋、赔偿损失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任何一方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和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

因郑女士与凃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享有以配偶身份继承凃先生遗产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小房屋系凃先生个人财产,郑女士与凃甲均无权处分,故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无效。故郑女士要求凃甲拆除房屋,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