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9 21:24:10
案情精要:
王某今年79岁,体弱多病,老伴早已去世,生有2个儿子和3个女儿,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2012年,大儿子因车祸去世,儿媳妇黄某便不再对王某进行赡养,也拒绝给王某生活费。王某遂向法院起诉儿媳黄某,要求其按月向王某支付赡养费。
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儿媳对公婆是否有赡养义务?
1、儿子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很多人认为,儿媳与儿子结婚,并且和公婆一起生活,理所应当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其实不然。
2、从道德层面来讲,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但这并不是法定义务。法律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3、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而只是协助赡养义务。
4、法律同时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这也与敬老爱老的传统相吻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