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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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36:45
2018年8月,常设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的各个章节(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会后,法律事务委员会将向地方人大、有关中央单位、法律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发布草案征求意见,并将草案全文公布在中国人大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党中央、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个部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对每个部分的草案进行若干次审查和修订 2018年12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的合同草案和侵权责任进行了第二次审理 2019年4月,常设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物权(草案)和人格权(草案)的编纂进行了第二次审理。 经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典草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法制委员会就《民法典》婚姻家庭法草案举行了多次座谈会,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吉林、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北等地进行了调查,了解了实际情况,听取了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8日举行了一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一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与民法典编纂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举行会议,再次审查该法案。 以下是关于修订《民法》婚姻和家庭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报告:
首先,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认夫妻共同债务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四十条之一)
第二,草案第850条规定,如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父亲、母亲或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有的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五十条)
三、第864条草案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孙子女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六十四条)
四、第877条草案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四个条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建议增加规定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规定中增加一项条件,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七十七条第四项)
草案第880条规定,如果没有配偶的人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应超过40岁。 草案第881条第2款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布失踪的配偶可以单方面收养。 有的专家学者提出,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应当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一致,年龄也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以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草案第八百八十条与第八百八十一条的顺序对调,并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八十一条之一)
此外,对草案进行了一些起草上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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