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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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36:41
在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中,许多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有些人事先采取预防措施,以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的名义登记他们的财产,这人为地使执法变得困难。那么,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相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以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义登记的车辆,或以被执行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义登记的不动产等。可以强制执行,给我们带来了最高法院今天的先例。最后,文章附上了江苏省最高法院的相关答复。 供你参考!
裁判的要点是:
当王永泉和姚明春以其未成年子女王云轩的名义登记涉案房屋时,王永泉和姚明春尚未偿还何朱明的贷款,因此王云轩收购涉案房屋损害了何朱明的利益。 此外,涉案房屋已被夫妻王永泉、姚明春使用,明显超过了王云轩的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原判决综合分析了购房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泉欠何明珠的债务以及购房款的支付情况。据发现,涉案房屋应为王永泉、姚明春和王云轩家庭的共同财产。王云轩请求不支持执行死刑。
凯斯诺。:(2017)最高法明申3404
案例摘要
王永泉和姚明春是夫妻。2010年11月2日,王云轩13岁时,姚明春作为王云轩的委托代理人,与宜昌环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18份《宜昌商品房销售合同》 2013年5月6日至5月23日,王云轩未满16岁,涉案8栋房屋的所有权以王云轩的名义登记。
2012年8月24日,何朱明与王永泉签署贷款合同,同意何朱明向王永泉贷款1000万元。 王永泉没有还款后,他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和变卖王永泉、姚明春和王云轩共有的、以王云轩名义登记的18栋房屋。
王云轩对死刑提出异议,声称法院扣押的财产属于他自己,并要求不执行死刑。
争议焦点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财产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强制执行?
裁判的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
一、原判决中发现的事实已被证据证明
(一)原判决认定王云轩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不属于证据不足
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无需证明下列事实:(1)自然法、定理和法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依法推定的事实;(4)从日常生活经验的已知事实和规则中推断出的另一个事实;(五)经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六)经仲裁机构有效裁决确认的事实。(七)经有效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第5项至第7项规定的事实,除非当事人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推翻这些事实。 “当王永泉和姚明春以王云轩的名义签订本案涉及的购房合同时,王云轩才13岁,是一个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云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通过继承、奖励、馈赠、报酬、收入等有合法的收入来源。他父母以外的第三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捐赠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是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财产。在涉案房屋以王云轩的名义登记之前,王云轩尚未获得捐赠财产,更不用说合理使用捐赠财产的收入,即涉案财产 因此,原判决认定,当王永泉和姚明春以王云轩的名义签订涉案购房合同时,王云轩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并不属于证据不足。
(2)有证据证明原判决涉及的房屋是该家庭的共有财产。 王永泉和姚明春于2010年11月2日以王云轩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王永泉于2012年8月24日与何朱明签订了贷款合同,王永泉和姚明春于2013年6月4日以王云轩的名义登记了房屋 当王永泉和姚明春以其未成年子女王云轩的名义登记涉案的18所房屋时,王永泉和姚明春尚未将贷款归还给何朱明,所以王云轩认为涉案房屋没有损害何朱明利益的理由是无效的。 此外,涉案房屋已被夫妻王永泉、姚明春使用,明显超过了王云轩的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原判决综合分析了该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王永泉欠何明柱的债务和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认定本案涉及的18所房屋应为王永泉、姚明春、王云轩家庭的共有财产,并有证据证明。
第二,适用于原判决的法律并没有真正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的实际投资者不是登记的权利人时,应当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 王永泉、姚春明给王云轩的礼物是否成立,不影响原判决涉及的18栋房屋是否为王永泉、姚明春、王云轩家庭的共有财产。因此,王云轩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因是无效的。
附件: 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疑难问题解答》的意见
第四项是如何落实被执行人和外人(包括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
江苏高等法院回答了这个问题:
有效法律文件仅规定被执行人是债务人,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下列财产
(1)存款、股权(股份)、金融和金融产品等。以被执行人配偶的名义,婚后以被执行人配偶的单方名义登记的财产和车辆,以及婚后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名义登记的财产和车辆;
(二)以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名义登记的共有财产,以及以外人名义登记但被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者同意接受强制执行为被执行人财产的财产。
(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明显与其收入不相称的大额存款、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登记的房地产或车辆、被执行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登记的房地产等。
对于共有财产,在执行前应当进行实物分割,但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者分割会造成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分
处置后变更价格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为限。 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应当进行登记和公示。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出资额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出资。 但是,对于丈夫和妻子在被执行人配偶和被执行人以及配偶双方姓名的单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原则上限于1/2份额
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整体处理之前,共有人愿意支付与被执行人的部分相对应的部分价款,申请不执行。债权人、债务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处置期间,鼓励共有人积极参与投标。共有人完成投标后,只需支付与被执行方份额相对应的价格。
共有人和未成年人的子女以实体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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