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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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29 10:30:05
在恋爱期间
浪漫起来就不分彼此
你为我买鞋
我为你买包
节日再来几个“520”
都属于常见
但是
有的恋爱谈着谈着
就谈出了
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郭某与胡某因相亲认识
2019年3月
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某转账10000元。
2019年4月
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胡某转账8000元。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郭某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转账的方式向胡某陆续支付14笔款项共计5480元。
2019年5月
郭某办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消费718元未还后,将此卡交由胡某使用并告知胡某该卡的支付密码。
2019年8月
胡某将该信用卡还给郭某,账单显示该卡尚欠款24579.8元未还;当月郭某将该卡所欠款项还清。
2019年8月后
双方不再继续交往,郭某向胡某索要还款未果,向赣州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赣州经开区法院一审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郭某与胡某双方因相亲认识,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便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郭某向胡某转账支付的10000元和8000元。郭某主张该18000元是借款,却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该款达成了借款合意,故不予支持;但胡某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了该18000元不当利益,郭某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胡某返还该不当利益,故胡某应向郭某返还18000元。
关于双方恋爱交往期间郭某向胡某陆续支付的款项共计5480元。郭某主张该5480元是借款,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该款达成了借款合意,故不予支持;该款系郭某在与胡某交往期间自愿支出的款项,郭某要求胡某返还该5480元,不予支持。
关于胡某使用郭某信用卡产生的欠款24579.8元。郭某主张该24579.8元是借款,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该款达成了借款合意,故不予支持;但胡某使用郭某信用卡产生的欠款24579.8元金额亦不小,超出了日常恋爱期间的支出,郭某没有义务替胡某偿还该欠款,郭某还清上述欠款后,扣除其将该卡交付给胡某使用前尚欠的718元,胡某应向郭某返还23861.8元。关于利息,郭某主张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赣州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向郭某返还41861.8元;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胡某负担。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赣州中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赣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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