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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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29 10:30:03
如果南建龙去世,田雨岚显然是有继承权的
毕竟南建龙与田雨岚的母亲已经结婚
田雨岚是其法律意义上的女儿
(虽然他并不愿意承认)
不过生活的复杂性有时却是高于电视剧,2021年3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本案的中心人物赵某明于2020年1月死亡,其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也早已过世,仅有兄弟姐妹三人,分别为原告赵某1、赵某2以及被告赵某3。
但是赵某明2008年起便一直与本案第三人汪某的母亲同居。2015年汪某母亲去世,2018年赵某明生病,汪某便于此时起开始服侍赵某明。
赵某明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三人对赵某明名下该房产各继承三分之一,第三人汪某无继承权。
但汪某却认为涉案房产应当由她来继承。汪某与赵某明共同生活多年,在赵某明生病及过世后尽到了照顾等生养死葬的责任,而且赵某明生前多次表示,该房屋由汪某继承,同时该房屋也一直由其二人共同居住。此外,原被告作为赵某明的兄弟姐妹,从来没有尽到过扶养的义务,赵某明生前也多次表示与原被告不相往来。
但法院查明后发现,赵某明和汪某其实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明将其名下另一套房产以40万的价格出售给汪某。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继子女应当是有扶养关系的子女。
「法院判决」
本案中,汪某母亲与赵某明同居时,汪某已经成年,故并未形成扶养关系。
汪某主张赵某明生前没有经济收入,靠其扶养的意见,法院认为:赵某明于2018年将名下房产卖给汪某就得款40万元,显然与汪某的主张不符,故对于汪某的上述意见,法院未予认可。
但是,赵某明生前与汪某共同居住,汪某对其进行日常生活照顾也属人之常情,故对于汪某继承赵某明遗产的主张,法院定由汪某继承10万元,余下遗产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汪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不外乎情理,但裁量亦须在法律范围内。
第三人汪某若丝毫不取,于情不合理;
但若将涉案房屋全给她,那又违背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0万元,应当正是一个合情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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