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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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3 12:01:18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出租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租赁房屋的时候,出租人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网友咨询:
我租的房子冰箱突然不制冷了,房东说是我使用不当造成的,要我承担维修费用。但我觉得是冰箱太旧自然损坏的。这种情况到底该谁负责修?
律师解答:
出租房屋家电损坏的维修责任归属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家电损坏的原因。
(一)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家电维修的责任承担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房东负责维修,那么家电损坏时应由房东负责维修;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租客负责维修,则应由租客负责。
(二)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维修责任,根据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果家电损坏,租客有权要求房东进行维修。如果家电损坏是由于租客的过错(如不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导致的,维修责任应由租客承担。若损坏由不可抗力(如雷击)或产品固有缺陷导致,承租人无需担责。当对损坏原因有争议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房东主张承租人使用不当,需提供证据(如维修报告指出人为损坏痕迹);租客主张自然损坏,可以提供购买年限证明、同批次产品质量问题报道等。
律师补充: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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