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私家车辆作为网约车载客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时间:2025-04-22 12:01:15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已成为普遍现象。这种"非营运转营运"的车辆使用性质转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引发保险理赔纠纷。

  网友咨询:

  我用私家车注册了网约车平台,平时上下班顺路接单。上周载客时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拒绝理赔,这样合理吗?

  律师解答:

  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后,其使用性质从非营运变为营运,导致车辆的使用风险显著增加。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营运活动并未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除外。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交强险赔偿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有多大,除依法明确规定可以免赔的情形外,保险人都必须赔偿受害人。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系网约车,投保人改变私家车用途用于经营为由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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