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此前工作过的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网友咨询:
劳动者入职此前工作过的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律师解答:
对离职后再返回原岗位的劳动者不应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用人单位通过试用期验证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试用期了解公司是否匹配职业规划。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期限由劳动合同期限明确约定,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试用期结束当日或次日)作出 “录用” 或 “辞退” 的书面决定;若未及时作出辞退决定,且继续留用劳动者,视为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通过考察,双方劳动关系自动转为正式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