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定责赔偿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很多人可能认为,只有车辆人员之间产生了碰撞才算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事实上,交管部门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发生物理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网友咨询:
“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定责赔偿?
律师解答:
"无接触交通事故"是指当事双方车辆或行人与车辆之间未发生物理碰撞,但因一方违反交通规则或不当驾驶行为,导致另一方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而造成损害的事故类型。交通事故的构成不要求车辆或行人之间存在物理接触,只要一方的过错行为(如违章变道、未让行、违停等)导致另一方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如急刹车、猛打方向盘)并引发损害后果,即可认定事故责任。例如,前车突然变道未打转向灯,后车为避让急刹车导致追尾,虽未接触,前车仍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事故中,若无法明确过错比例,法院可能根据 “优者危险负担” 原则,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更高责任。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