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网约车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成为日常的出行工具。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友咨询:
我乘坐某平台网约车时被追尾,腰椎骨折住院。交警认定司机全责,但司机只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只赔了1.8万医疗费。我能直接起诉平台吗?
律师解答: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具体运营模式。
1.符合"接单强制派单+收入提成制+统一服务标准"三要素的,平台承担雇主责任。
2.平台参与定价、指定服务线路的,与司机构成共同经营者的,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同共同作为承运人,应当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3.顺风车模式下,网约车司机系承运人,承担承运人责任。出租车模式下,出租车公司系承运人,承担承运人责任。
律师补充: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法律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