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缴纳保险“空档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多数人最在乎的就是人员的伤情以及赔偿的情况。
网友咨询:
机动车缴纳保险“空档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律师解答: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其设立目的是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以及维护交通安全,不允许脱保。若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不利于保护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认定“零时起保”条款有效。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