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费,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
在小区的日常管理中,物业费的缴纳情况直接关系到物业服务的质量与持续性。但现实中,业主欠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网友咨询:
业主欠费,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委会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解答:
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不能要求业委会承担业主欠费的付款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在这份合同关系中,物业公司承担着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而业主则负有按时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业主委员会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并不承担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补充: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