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选择货到付款的能否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购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即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制度极大地增强了消费者网购的信心,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网友咨询:
我在网上买东西选择了货到付款,收到货时检查没问题就付款了。但用了两天觉得不合适,商家说货到付款就不能无理由退货了,这合理吗?
律师解答:
如果网络平台购物选择货到付款,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可以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如“货到付款不支持退货”,属于无效条款。这些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因此法院不会支持此类条款。
一旦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第一时间与店铺卖家进行沟通,协商售后处理办法。若无法解决,双方可以申请平台介入或寻求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律师补充: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