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需要约定哪些具体内容
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是需要父母双方的陪伴,子女抚养不同于财产分割,这其中更多的是包含了为人父母对子女的爱,都希望可以陪伴子女成长。近年来,随着《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轮流抚养作为离婚家庭子女抚养的新模式逐渐普及。
网友咨询:
我和前妻准备签轮流抚养儿子的协议,但不知道该具体写哪些内容?希望律师给个详细指导。
律师解答:
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时,需要约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轮流抚养的具体方式。协议中应明确轮流抚养的具体方式,包括直接抚养方是否允许父母或其他亲属辅助抚养。
2、时间安排。明确交替周期,对于学龄前儿童,可以考虑按月或按季度轮流;对于学龄儿童,可以按学期或学年进行。春节/寒暑假等特殊时段可单独制定轮换规则。
3、交接时间地点。建议学校等中立场所,确保交接过程顺利且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
4、抚养费的承担。一方在直接抚养期间,另一方仍需承担抚养费。双方可以约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
5、探望权。约定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确保双方都能与孩子保持联系和沟通。
6、明确违反交接时间等情况的赔偿标准。
律师补充:
轮流抚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父母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且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包括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以下情形不建议采取父母轮流抚养的方式抚养子女: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一方因健康原因、职业特点等,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品行差,如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4、双方的住址相距太远,不在同一市区内居住,影响子女入托、入学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